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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会[2022]1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3-31
实施时间: 2022-3-31
法规类型: 会计工作达标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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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切实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经研究,决定2022年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年”活动,现将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31日

  全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切实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和坚强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以实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运行为目标,以推动全省会计工作转型升级为根本,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关键,以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为手段,全面加强会计机构规范化建设、会计人员任用规范化建设、会计核算规范化建设、内部管理规范化建设、会计监督规范化建设,积极构建合法、科学、完善、高效的会计工作新秩序。
  二、基本原则
  ——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坚持省级统一部署,省、市、县三级分级组织实施。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活动组织,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活动组织,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县(市、区)以及乡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活动组织。
  ——明确导向,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梳理、查摆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坚决纠正各类会计违规行为,补齐管理短板,着力解决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存在的财会力量薄弱、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会计监督职能弱化等突出问题。
  ——围绕中心,夯实基础。坚持将推动全省会计工作转型升级作为根本出发点,围绕转型升级这一系统工程,扎实开展规范化建设,为下一步会计标准化建设、制度化提升奠定坚实基础。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年”活动,推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合法规范、扎实稳健、优质高效。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任用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单位会计法治意识显著增强;会计信息质量明显提升,会计标准体系贯彻实施更加及时、有效;财会监督效能明显提升,会计工作秩序更加科学、规范。
  四、实施范围
  全省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且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
  五、重点任务
  (一)规范设置会计机构、会计岗位
  1.规范设置会计机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予以明确。
  2.规范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总会计师。会计工作岗位必须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规范任用会计人员
  3.合规任用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任职条件符合《山东省总会计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单位总会计师依法履行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单位聘任或者免职总会计师后,应当于1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4.落实会计人员任用回避制度。行政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5.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单位督促会计人员按时参加信息采集,及时更新会计人员信息,认真完成继续教育。单位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参加会计业务培训。鼓励单位按规定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给予激励。
  (三)规范单位会计核算
  6.认真贯彻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准则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熟练掌握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内容和要求。除涉军涉密等具有特殊核算要求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继续使用原核算系统外,其他单位全部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单位会计核算。
  7.规范填制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和获取途径真实、合规,不存在涂改、挖补情形。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并附有原始凭证(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除外)。记账凭证内容完备,有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印章或者签字,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有出纳人员的印章或者签字。
  8.规范登记会计账簿。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有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必须按照规定更正。单位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9.规范编制财务报告。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有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印章或者签字,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当有总会计师的印章或者签字。单位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10.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等;建立健全账务处理程序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处理程序和要求等;建立健全稽核制度,明确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等;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组织、期限和方法等;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员、权限、程序和责任等。
  1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单位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单位层面和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六大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建设,实现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有效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内部控制报告。
  12.建立健全会计工作交接制度。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单位落实监交制度,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3.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单位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程序。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安全规范,保管期限设定准确,移交清册、保管清册、销毁清册记录内容齐全,会计档案保管完善。会计档案鉴定、销毁手续完备,未发生违规销毁会计档案的事件。
  (五)有效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作用
  14.有效发挥单位会计监督作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原始凭证进行有效审核和监督,对实物、款项进行有效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财务收支进行有效监督,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等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活动进行制止和纠正。
  六、推进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市、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动员部署,各单位成立由财务、人事、内控(内审)等部门组成的工作推进组,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学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为组织实施奠定基础。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7月)
  各单位对照本通知确定的重点任务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任务明细表》(附件1),认真推进本单位规范化建设,并对会计机构、会计岗位、会计人员、会计核算、内部管理制度、会计监督作用等方面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建立整改台账,积极整改落实。
  (三)督导检查阶段(8月—9月)
  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活动推进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重点督促、协助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各级财政部门加强整体推进情况督导,并抽取部分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比例不少于10%。督导检查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单位的指导,帮助其提升内部管理,同时注重发掘会计基础工作扎实、规范的先进典型。
  (四)总结示范阶段(10月—11月)
  各单位对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对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自评表》(附件2)自评打分,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所属单位(含本级)自评表,形成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价报告》(附件3),加盖公章后连同所有单位自评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各市财政局形成本市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
  省直各部门、各市可向省财政厅推荐规范化建设工作优秀单位,推荐名额不超过规范化建设单位数量的20%。推荐的优秀单位,除报送自评表外,还应当报送优秀单位情况汇报以及有关证明材料。上述各类材料(纸质版1份和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的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省财政厅将对推荐的优秀单位进行评价,对全省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总结通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此次规范年活动。加强统一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坚持查细查实,确保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推动全省会计工作水平提升。各市认真组织本地区规范化建设活动,任务规范标准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适当进行调整、完善。
  (二)强化履职尽责。各级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严格依法履职尽责,筑牢法律法规红线。各主管部门要强化主管责任,及时掌握资金密集下属单位的会计工作现状,全面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管理,提高单位规范化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严肃监督问责。对于梳理查摆的问题,各单位要积极整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存在严重违规问题且拒不整改的,财政部门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存在一般性问题或薄弱环节,未按规定整改完善的,财政部门可向单位出具管理建议书,必要时对单位进行约谈。
  八、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山东省财政厅会计处  吴敏
  联系电话:0531—51769793、51769574(传真)
  地    址: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3号
  电子邮箱:wuminscz@

相关附件:
1.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任务明细表.docx    
2.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自评表.docx    
3.XX部门(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价报告(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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