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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3-4
实施时间: 2022-3-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1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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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关联申报时间!我们特别整理了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注意事项,请查收!
  一、 哪些纳税人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一)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二)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二、 关联申报的截止日期
  企业应在2022年5月31日前,就2021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三、 纳税人可以选择关联申报方式
  关联申报方式,包括上门申报、网上申报等。为节约办税时间,建议纳税人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网上申报通常是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一并操作。
  四、 什么是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分为三种文档,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情形就要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文档,存在企业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同期资料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五、您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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