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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规[2022]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3-17
实施时间: 2022-3-17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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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2号)规定的限额标准及定额标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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