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规[2022]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3-17
实施时间: 2022-3-17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196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2号)规定的限额标准及定额标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3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退役 黑财规审[2019] 2019/4/3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退役军人事 闽财规[2023]22 2023/1/1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3/1/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 沪地税函[2017] 2017/10/10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退役军人事 云南省财政厅国 2022/3/23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 财社[2019]81号 2019/7/5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退役军人事 2019/1/1
辽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辽财税[2014]35 2014/7/2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 渝财规[2023]7号 2023/1/1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退役军人事 甘肃省财政厅国 202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