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22]72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3-31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教育费附加 其他税费 印花税优惠政策 资源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9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0号,见附件)授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六税两费”减征比例明确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2年3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 苏财金[2021]13 2021/11/15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 湖南省财政厅国 2022/1/1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 2021/1/2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 2019/6/21
吉林省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 吉会联字[2022] 2022/1/5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的若干 2013/8/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 琼府办[2015]21 2015/11/9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小微企业上规提质的 川办发[2025]14 2025/4/13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有关问 辽宁省地方税务 2013/9/9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 云会协[2019]10 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