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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财税[2018]16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4-16
实施时间: 2018-4-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107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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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所得税管理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市(州)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州)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二、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贵州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表》(见附件1);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注】根据黔财税〔2021〕5号的规定,黔财税〔2018〕16号中附件1停止执行停止执行。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2次。初次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于每年10月份向相应的税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到期重新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于免税资格期满次年6月份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应级别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相应级别的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在受理月份次月底前完成联合审核,并公布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免税资格自申请认定年度起有效。
  【注】根据黔财税〔2021〕5号的规定,黔财税〔2018〕16号中第三条第一款停止执行。
  四、已经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日常监管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五、已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存在财税〔2018〕13号规定取消免税资格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暂停其享受当年度的税收优惠,并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的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免税资格并公布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自不符合年度起的减免税款及滞纳金。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开展所辖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将该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4〕10号)同时废止。原按照黔财税〔2014〕10号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仍然有效,有效期满后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附件:1.贵州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表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16日

相关附件:
黔财税〔2018〕1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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