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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残联字[2021]1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21-11-24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6-12-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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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残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现将《关于促进残疾人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24日
  关于促进残疾人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意见
  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是残疾人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我省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部署要求,在“三高四新”战略推进中扎实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国发〔2021〕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中国残联等多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27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足用活就业促进政策,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激发残疾人灵活就业动力和创业创新活力,鼓励残疾人自强自立,为残疾人增技赋能,推动残疾人兴业增收。
  二、落实各类惠残就业创业政策
  (一)残疾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有关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减征80%个人所得税。(省税务局、省残联)
  (二)残疾人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根据《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及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残疾高校毕业生就业且依法履行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残疾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可按规定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三)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扶持。根据《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人社部门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毕业年度残疾高校毕业生(含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残疾毕业生,农村转移残疾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残疾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创业的残疾毕业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求职创业补贴。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初创企业或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时,优先补贴吸纳残疾人就业的初创企业或者残疾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初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有组织的介绍残疾人劳务输出的,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四)残疾人行政事业性事项和收费优惠政策。根据有关规定,残疾人在指定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从事便民劳务活动符合条件的,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三年生活垃圾处理费。对财政拨款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最低标准的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省残联、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五)残疾人企业政府采购优先和金融扶持政策。符合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并可直接纳入集中采购机构范围。各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定期开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选购促进主题服务。根据《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残疾人以及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所需利息由财政予以部分补贴。(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
  (六)残疾人就业创业专项促进政策。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促进专项行动,政府和街道兴办的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新增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政府兴办设立的各类就业创业基金应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扶持。对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残疾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租赁费,有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对因疫情等重特大和突发事件影响导致承租国有房屋的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出现经营困难的,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减缓免优惠并履行审批手续。在与人社部门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的前提下,各级残联按规定对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吸纳灵活就业残疾人较多的企业给予经营场所租赁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设施设备购置补贴、网络资费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落实高校残疾毕业生见习期生活补助、创业扶持、岗前培训补贴等补助政策。开展吸纳残疾人灵活就业基地(社区)建设和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大各类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业园对残疾人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咨询、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务力度。开展残疾人创业示范带头人培育,以奖代补表彰一批创业带动就业效果好、辐射示范作用强、孵化成功率高、发展前景好的基地。(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残联)
  三、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七)明确扶持范围。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法定就业年龄内的残疾人通过提供个人劳务,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并获得合法报酬从而实现就业。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创办生产经营实体和社会组织等多种形式实现就业。
  (八)拓宽残疾人灵活就业发展渠道。鼓励残疾人个体经营发展,引导残疾人以市场为导向,自主选择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和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对残疾人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或办理小餐饮、食品加工小作坊等行政许可事项等,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捷高效的优先服务,并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鼓励引导企业、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帮扶基地、社区等就业载体吸纳残疾人灵活就业,建设一批吸纳残疾人灵活就业基地(社区)。鼓励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的残疾人劳务输出,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优先为残疾劳动者提供家门口的就业机会。(省市场监管局、省人社厅、省残联)
  (九)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开发线上线下优质课程资源,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培训保障、管理和补贴制度,帮助有培训需求的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残疾人普遍得到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创新创业培训和职业素质培训。开展残疾大学生、中高职院校残疾毕业生、特殊教育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精准帮扶,按照“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的要求重点帮扶残疾学生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大师建立工作室,支持各地设立一批特色鲜明、灵活就业带动作用明显的非遗自强工作坊,培育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人才和岗位精英。(省残联、省人社厅)
  (十)建设残疾人就业创业支持性平台。市州和人口较多的县残联要立足本地产业领域优势和残疾人才实际,建成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项目孵化基地,建立新型残疾学徒制培训激励机制。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创业支持性平台建设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制定残疾人技能工作室和孵化基地奖励补贴办法,根据创业孵化效果和带动灵活就业成效给予一定奖补。鼓励政府、人社等部门主办或扶持的创业载体,积极吸纳残疾创业者入场自主创业。(省残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十一)改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人社、残联定期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大数据比对分析和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各地残联要及时将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失业状况、就失业登记需求的名单移交同级人社部门,由同级人社部门加大服务力度,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及时核查认定就业困难残疾人员,对其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帮扶对象提供“311”就业服务(每年至少提供3次岗位信息、1次职业培训信息、1次职业指导)。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全面覆盖有需求的残疾人,联合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月”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扩大就业辅导员队伍,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兜底保障工作机制。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人才、残疾人就业产品市场营销、残疾人就业创业成果展示等服务活动。为残疾人特别是聋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省人社厅、省残联)
  四、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残联要联合相关部门同向发力、分工合作,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措施,共同破解残疾人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工作难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职,把残疾人纳入本部门促进就业创业相关工作的重要服务对象,结合实际创新工作举措,统筹用好各类资金,保障残疾人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各级残联和相关部门)
  (十三)落实工作保障。建立残疾人需求反馈机制,各级残联每个季度将收集到的残疾人灵活就业、自主创业需求建立工作台账,并将情况反馈相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残疾人群体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狠抓政策落实,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残疾人便捷享受各项支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各级残联和相关部门)
  (十四)广泛宣传引导。各地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支持残疾人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典型做法,宣传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典型事迹。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级残联和相关部门)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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