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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税字[2022]26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3-24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教育费附加 其他税费 印花税优惠政策 资源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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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全省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实施更大力度组合式减税降费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落实,确保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公告和我省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效。要强化宣传辅导、有效引导预期,优化管理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广大小微企业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各级税务部门要在每月20日前将本地区“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执行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全省政策执行情况由省税务局整理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各级财税部门做好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深入分析政策实施效应,对政策执行中纳税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反馈。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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