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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湘人社规[2021]2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12-29
实施时间: 2022-1-15
失效时间: 2027-1-14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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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总工会,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精神,结合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适应平台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健全完善权益保障制度机制,明确平台企业责任,补齐权益保障短板,优化权益保障服务,促进全省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规范用工,明确权益保障责任
  (一)强化企业用工责任。通过行政指导会等形式引导、督促企业履行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责任,依法合规用工,稳定劳动者队伍,主动关心关爱劳动者,开展多样性、个性化服务,切实改善劳动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规范直接用工形式。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严禁以假外包、假合作、多层外包等形式规避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对依法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并承担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相应责任。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规范合作用工形式。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依法与其签订相应协议,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和外包企业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平台用工监管。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等报告制度。规范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协议。督促企业建立具体的用工管理制度和用工办法。通过签署承揽协议和用工合作协议等方式,明确企业、相关服务提供商、劳动者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探索实现线上规范签署的方式。(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健全制度,加大权益保障力度
  (五)落实公平就业制度。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规设置性别、民族、年龄、户籍、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证件,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健全工资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企业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要求,要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考核要素和劳动者报酬。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完善休息休假制度。推动行业明确或制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合理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督促企业合理制定休息休假办法。对于在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的,属于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各企业应参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标准的合理报酬或给予劳动者额外补偿。探索设置相对灵活的劳动时长分类标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压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主体责任。企业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检查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规范外卖电动车、快递末端服务车辆和网约车辆等道路交通通行秩序。(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完善社会保险政策。我省境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在省内灵活就业登记地或居住登记地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受户籍限制;其中,本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分别在户籍所在地、注册登记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应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可根据自身情况,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参保居民同等标准给予补助,初次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受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制。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日内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断保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推进应保尽保制度。督促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纳入统一社会保障体系,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保障水平。督促企业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办理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指导企业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强化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积极推进新就业形态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强化职业伤害保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的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纳入工伤保险政策保障范畴。采用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平台企业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实施集体协商制度。积极推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组织与劳动者、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开展集体协商。企业应当积极响应,提供必要信息和资料,并及时将集体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指导企业在研究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双方恳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诉求,将结果进行公示并告知劳动者。(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建立申诉管理制度。明确劳动者申诉通道、申诉处置程序、要求、时限、结果回复方式等,畅通劳动者合理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加强对消费者投诉评价的甄别分类和调查处理,防止恶意投诉索赔和企业“以罚代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提升效能,优化权益保障服务
  (十四)优化就业创业对接服务。将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开设新就业形态招聘求职专区专栏,免费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招聘。通过线上线下协同方式为新就业形态用人单位和广大求职者搭建劳务供需对接平台,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就业援助、就业帮扶等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总工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简化异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在网站、手机APP等开通失业保险参保、停保、权益查询、待遇申领全程网上办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按国家发布的职业工种和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规定将新就业形态相关工种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户籍地、常住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优化补贴申领、发放流程。积极推进公共实训基地共建共享,鼓励公共实训基地针对新职业(工种)开发职业培训课程,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参加新职业(工种)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优化职业技能人才评价。积极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规定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举办行业职业技能比赛、劳动竞赛等,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明确新就业形态相关专业职称申报评价条件,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报评审职称和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充分利用工会服务职工阵地、环卫工人休息室等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总工会、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九)强化社会公共服务保障。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组织劳动者开展各类文体活动。联合开展关心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活动,将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纳入工会常态化送温暖工作范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优化平台经营监督管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劳动者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确保有关平台企业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供所需数据。加强信用管理,推动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将中介网络信息对接平台纳入行业管理范畴,杜绝虚假无效信息、随意调整收费标准、拖欠扣减费用等现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协同配合,完善权益保障机制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在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努力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的良好氛围。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会商协同工作制度。积极打造全省相关信息平台和应用,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形成奖罚分明的运行环境和社会风尚。
  (二十二)加强工会保障。各级工会组织要推进平台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建立工会网上公共服务平台,开放服务热线,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纠纷调解、事故救济等公益服务,建设好有效服务和凝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服务阵地。
  (二十三)加强裁审质效。各级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注重沟通协调,强化劳动争议办案指导,进一步完善裁审衔接机制,统一办案标准,减少“同案不同裁(判)”的现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要及时处理。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可引导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加大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调处力度,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经济领域商会、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劳动纠纷在线解决机制。
  (二十四)加强劳动监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畅通劳动保障权益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将新就业形态企业纳入重点监察对象,并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通过下发监察建议函、约谈等形式,加强治理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
  (二十五)加强责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推进落地落实。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摸清和动态掌握本地区企业用工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基本情况,抓好对企业管理人员的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要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导向,指导各企业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工作体系、制度,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监督。要根据实际需要,完善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或实施细则(办法),确保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总工会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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