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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深化省直事业单位改革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资[2021]4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5-10
实施时间: 2021-5-10
法规类型: 黑龙江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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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部门:
  为做好改革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20〕32号)要求,现就改革中撤销、合并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资产清查
  省委编委印发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后,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所属撤销、合并的事业单位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结合单位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或《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一)清查立项。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以省委编委批复的改革方案作为资产清查工作立项文件,无需再履行资产清查立项程序,并以改革方案印发之日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基准日。
  (二)清查内容。改革单位应将全部资产纳入清查范围,做好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产权界定等工作,对清查资产进行全面登记,形成资产清查报告,全面、真实反映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三)损溢认定。改革单位要按照财资〔2016〕1号或国资委令第1号和国资评价〔2003〕73号文件规定,根据相关证据,依法认定资产损溢,并由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报告。
  (四)财务审计。资产清查结果原则上应当由改革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资产清查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二、严格核实资产损溢
  清查结束后,改革单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报告(包括工作报告、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经济鉴证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等),其中涉及资产损溢核实事项,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18〕19号)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及时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改革单位处置资产按照黑财规审〔2018〕19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同一部门内部合并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原则上要纳入公物仓管理。对撤销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资产处置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对跨部门整合的事业单位,由划出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资产划转申请,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改革单位对资产核实和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报批后,应做好资产交接,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调整信息系统资产数据,确保账账、账实、账表、账卡相符。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加强改革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全面认真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和处置等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二)明确时限,按期完成。各部门、单位要统筹规划,提高资产管理工作效率,务于2021年6月末前完成资产清查核实、资料审核、划转处置等工作,确保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全面完成。
  (三)规范管理,严肃纪律。改革过程中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借机违规处置、更新资产;严禁采用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转移、侵占国有资产;严禁自行改变用途、变相保留应移交的资产。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如期完成资产清查和资产移交工作,对违反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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