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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人社部发[2022]1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乡村振兴局 农业农村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22-3-15
实施时间: 2022-3-1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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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乡村振兴局(支援合作办、合作交流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安排,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保持规模稳定。按照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的要求,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人口实现就业,帮助已就业脱贫人口稳定就业,推动全国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务工规模不低于3000万人。
  (二)聚焦重点区域。将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作为稳岗就业工作的重点地区,保持脱贫人口务工规模稳定,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失业返贫的底线。
  二、高质量推进重点工作
  (三)深化东西部劳务协作。依托东西部协作机制,加强劳务协作对接,丰富拓展人员输出、技能培训、权益保障、产业援建等协作内容,有条件省份可在此基础上,与更多人员往来较多的省份建立劳务协作机制。中西部省(区、市)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脱贫人口底数、就业意向、就业需求、培训需求等清单,加强劳务输出管理服务。东部省(市)要落实输入地稳岗责任,建立岗位需求清单,在中西部省(区、市)开发劳动密集型协作项目,努力将脱贫人口稳在企业、稳在岗位。
  (四)加强省内劳务协作。中西部省(区、市)要指导省内发达地区与脱贫地区签订劳务协议,组织省内大中型企业定向吸纳脱贫地区劳动力,健全省内劳务协作机制,推动脱贫人口实现县外省内就业。
  (五)促进就地就近就业。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优势特色产业项目,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参与项目建设。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具备条件的可提高劳务报酬资金占比,广泛动员脱贫人口参与以工代赈工程项目建设。鼓励乡村能人创办以吸纳脱贫人口为主的农民劳务专业合作社,促进增产增收。推动就业帮扶车间健康发展、壮大升级,各地可利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给予奖补。依托乡村建设行动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等,统筹用好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其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弱劳力、半劳力和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
  (六)开展“雨露计划+”行动。组织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专项行动,引导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中、高等职业院校和技术院校教育,原补助标准、资金渠道、发放方式保持不变,会同行业部门做好动态监测。做好雨露计划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发挥建筑、物流、电力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作用,促进雨露计划毕业生实现就业。
  (七)落实就业帮扶政策。加大对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的政策扶持力度,按规定落实好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交通费补贴、就业帮扶基地奖补等政策。制定公布就业帮扶政策清单,优化经办服务流程,便利脱贫人口及用人单位申请享受。
  三、加强组织保障
  (八)压实工作责任。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就业帮扶工作机制,推动落实五级书记抓就业帮扶的责任。脱贫县要将稳岗就业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凝聚多方合力,充分发挥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乡村就业信息员等各类就业帮扶力量作用。
  (九)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就业帮扶政策措施。乡村振兴部门(支援合作办、合作交流办)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共同做好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情况监测和工作调度。发展改革部门加大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力度,配合做好易地搬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农业农村部门推动乡村地区产业发展。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予以支持。将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纳入对各省(区、市)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东西部协作考核、省(区、市)对市县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十)营造良好氛围。选树一批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典型,总结宣传推广一批“立得住、叫得响、推得开”的就业帮扶好经验好做法。定期举办乡村振兴技能大赛等活动,营造劳动最光荣、幸福靠奋斗的良好社会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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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 2021/5/2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等 浙人社发[2021] 202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