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3-22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教育费附加 其他税费 印花税优惠政策 资源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4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浙企创函[2012] 2012/8/1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粤国税发[2015] 2015/9/21
关于联合开展《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深化 财办会[2025]32 2025/8/25
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登记函[2 2021/1/7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 2014/10/23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小微 鲁财税[2022]29 2022/1/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有关问 辽宁省地方税务 2013/9/9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公室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办公 皖税办发[2021] 2021/5/19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4/10/1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川财综[2015]2号 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