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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审计系列正高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审字[2022]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2-1-26
实施时间: 2022-3-1
失效时间: 2027-2-28
法规类型: 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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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审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单位:
  随着全国职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山东省审计系列正高级审计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鲁人社规〔2019〕3号)、《山东省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审字〔2019〕22号)已不适应国家、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们对原标准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山东省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月26日

  山东省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计专业职称评价制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正高级审计师实行面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面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正高级审计师职称。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有效履行岗位职责,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四)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
  (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
  第五条 审计工作经历
  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准确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分管或负责审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担任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组长或副组长5次以上,或者担任重大审计项目主审7次以上。
  (二)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担任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或者作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会员,担任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5次以上,或者担任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主要承办人7次以上。
  (三)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审计相关工作8年以上。
  申报人具备上述不同岗位工作经历的,担任相关职务时间或参加审计项目数量可以累计。
  第六条 审计业绩成果
  政策理论水平高,专业能力强,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业绩贡献突出,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1次以上,或者获得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2次以上,或者获得县级党委政府表彰3次以上。
  (二)开展审计监督、查错纠弊、防范风险等工作,提出的重大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或咨询,成效显著,被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大中型企业集团、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示肯定3次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主审承担的重大审计项目,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优秀审计项目2项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2项以上,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五)负责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研究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承办人承担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成绩,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其审计结果和建议被大中型企业集团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采纳5项以上,并且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审计研究成果
  审计科研创新能力突出,研究成果达到较高水平。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且学术价值较高的审计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10万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教材,本人参与编写、翻译累计15万字以上。
  (二)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所评选出的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者在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省级以上审计相关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已结题。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因审计相关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的审计相关领域调研报告、审计案例等,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关键业务问题方面发挥重大作用,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审计工作中,将前沿技术方法应用于审计实践,取得的创新成果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或推广。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八条 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满3年,至少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审计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不受学历(学位)、资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破格申报参加评审:
  (一)入选哲学社会科学界国家人才培养工程。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审计相关领域研究或实践成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
  (三)作为受聘专家参与研究起草国家审计法律法规,需提供聘书或起草部门的邀请函。
  (四)因审计工作业绩显著,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国家级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资历年限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条 企业规模标准参见《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第十一条 标准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重大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国家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投资审计等,以及其他相当规模的审计项目。
  (二)“审计相关工作”是指审计科研、审计教育培训、内部审计指导及审计信息化等审计相关工作。
  (三)“组长、副组长、主审”“主要负责人、主要承办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项目中使用的特定名称;“业务骨干”是指在审计相关工作中承担主要任务,发挥核心作用,应排名前2位。
  (四)“主持”是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的第1位;“主要完成人、主要参加者”是指项目或课题的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3位。
  (五)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六)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局等;市级:是指设区的市。
  (七)本文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审计系列正高级审计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3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计专业职称评价制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凡申请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在有效期内方可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有效履行岗位职责,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五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取得审计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近4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近6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
  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审计工作经历
  熟练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技术方法,实践经验较丰富,具有较强职业判断能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担任审计项目组长或副组长3次以上,或者担任审计项目主审5次以上。
  (二)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担任审计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3次以上,或者担任审计相关业务主要承办人5次以上。
  (三)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审计相关工作7年以上。
  申报人具备上述不同岗位工作经历的,担任相关职务时间或参加审计项目数量可以累计。
  第七条 审计业绩成果
  政策理论水平较高,专业能力较强,业绩成果突出。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效促进单位完善治理,所提出的审计建议被有关部门单位或企业采用5项以上。
  (二)主持或作为主审承担的审计项目,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优秀审计项目1项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主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1项以上,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的调查报告、审计信息和专报等准确判断形势,为科学制定政策提供依据或咨询,被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大中型企业、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示肯定2次以上。
  (五)作为第一执笔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审计发展规划、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操作规程,被正式批准实施。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承办人承担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成效突出,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公信力,其审计结果和建议被委托单位认可采纳3项以上,并且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审计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1次以上。
  第八条 审计研究成果
  审计科研创新能力较强,研究成果达到一定水平。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且学术价值较高的审计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教材等,本人参与编写、翻译累计10万字以上。
  (二)在国内统一刊号()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调查报告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者在省级以上具有内部刊号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论文、调查报告4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市级以上审计相关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已结项。
  (四)审计技术方法创新成果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或推广。
  (五)长期(7年以上)在乡镇单位(不含城区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机构)审计一线工作,承担本地区、本单位审计项目主审5次以上,本人撰写的较高水平的审计案例、审计研究报告等2份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满3年,至少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审计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破格参加考试和评审:
  (一)因审计工作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审计相关领域研究或实践成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
  (三)获得与审计相关的国家专利2项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资 历年限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一条 企业规模标准参见《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第十二条 标准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审计相关工作”是指审计科研、审计教育培训、内部审计指导及审计信息化等审计相关工作。
  (二)“组长、副组长、主审”“主要负责人、主要承办人”是指事业、企业或社会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项目中使用的特定名称;“业务骨干”是指在审计相关工作中承担主要任务,应排名前3位。
  (三)“主持”是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审计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的第1位;“主要完成人、主要参加者”是指项目或课题等的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3位。
  (四)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五)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局等;市级:是指设区的市。
  (六)本文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审字〔2019〕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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