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组织开展地方储备商品承储企业免税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税[2022]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3-14
实施时间: 2022-3-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0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
  为促进支持地方储备商品业务发展,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储备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要求,现组织对接受省、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开展免税资格申报,经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政策
  接受省、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其资金账簿以及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其承担粮油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为具备免税资格的商品储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接受省、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业务,且具有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文件或委托储存合同。
  (二)承担粮食(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业务,并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且具有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文件或凭据。其中:储备经费或补贴由财政直接支付给企业的,需要提供财政部门下达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文件、相应的财政拨款证明和企业开具给财政部门的收款凭证;储备经费或补贴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单位)拨付给企业的,需要提供财政部门下达给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单位)的储备经费或补贴文件、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单位)的拨款证明和企业开具给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单位)的收款凭证。
  三、申报程序
  按照储备商品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审核确认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以下简称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汇总报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审核确认。
  (一)承担省级储备任务的商品储备企业免税申请材料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审核。
  (二)承担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储备任务的商品储备企业,须将申请材料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分别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
  (三)承担各县(区)储备任务的商品储备企业,须将申请材料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并分别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后,报各市财政、税务部门汇总。
  (四)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审核汇总后,将本级及所辖县(区)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五)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省、市、县(区)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名单进行复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审核。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商品储备企业申请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的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明确的条件和程序,积极组织商品储备企业认真准备材料并严格核实,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免税资格。
  (二)及时报送名单。各市、雄安新区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审核确认并按要求填写《地方储备商品承储企业情况表》(见附件),相关工作报告及《地方储备商品承储企业情况表》于2022年3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逾期将不再受理此次审核工作,省厅将组织对部分重点承储企业进行实地抽查。
  省财政厅联系人:季东胜   联系电话:0311—86773477
  邮箱: hbsf2018@
  省税务局联系人:王彩云   联系电话:0311—88625687
  邮箱:即时通
  附件:地方储备商品承储企业情况统计表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3月14日

相关附件:
地方储备商品承储企业情况统计表.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 闽财税[2012]88 2012/12/3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 京财税[2012]31 2012/12/3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薪火 沪税发[2023]93 2023/8/3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获得非营利 津财税政[2014] 2014/1/8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 黑财税[2023]48 2023/10/16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 内财税函[2020] 2020/4/30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获 2023/12/18
成都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2018 成财税法[2019] 2019/5/21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2年第 2023/1/1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 沪国税所[2011]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