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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22]2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2-3-2
实施时间: 2022-3-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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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激发发展活力,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税费负担
  (一)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范围,2022年对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按规定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扣除。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全面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再减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重大技术装备、鼓励项目和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增值税留抵退税应退尽退。继续执行并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2022年工会经费,继续实施先征收后全额返还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总工会,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2年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除2022年6个月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加强涉企领域收费监管。动态调整公示《辽宁省涉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强化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库的约束。加强燃煤发电上网电价价格监管,密切关注煤炭、电力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持续开展转供电收费专项整治,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强化市场供需调节,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四)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积极推动银行拓展“首贷户”,引导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促进融资增量、扩面、降价。引导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稳中有降。通过补贴,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到2023年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按照“应降尽降”原则,免收、降低开户、结算等费用,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综合负担。(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修改《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入园惠企”行动,支持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提升质押融资评估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日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LPR+50BP,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主体承担,剩余部分给予贴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七)促进银企有效对接。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加快推动将社保、住房公积金、水电气、不动产等信息纳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共享范围,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用贷款投放额度。建立省市场监管局与银行机构关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共享推送通道,为银行机构提供精准信息服务。完善省、市、县政府部门企业名单推荐机制,搭建金融服务和政策传导沟通平台。(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八)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环节同一标准办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功能,实现一般性企业开办多个事项一日内办结,深入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改革。〔责任单位: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中)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九)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建设全省统一的“一件事一次办”系统,聚焦“我要开超市”“我要开饭店”“我要开网店”等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密切相关的高频事项,实现“统一标准、统一入口、统一管理”。〔责任单位: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中)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支持企业重塑信用。优化企业信用修复,对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审,依法依规重塑企业信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支持稳岗扩岗
  (十一)落实稳岗就业政策。按照国家部署,继续执行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二)优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按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就业服务机构、创业孵化机构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就业服务。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帮助劳动者提升素质和能力。推动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发布实时有效的岗位信息,加强用工供需信息对接。建立灵活就业服务平台,提供线上职业培训、灵活就业供需对接等就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三)提升高校毕业生岗位适配能力。以辽宁籍或在辽宁高校就读外省户籍的,毕业离校三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下年毕业的在校生为培养对象,以提升就业创业能力为核心,扩大实施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增强高校毕业生对产业发展、岗位需求和基层就业的适配能力。(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四)加大人岗对接服务力度。动态掌握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用工和人才需求,按照每户市场主体用工需求1∶1的比例,定期组织实施线上线下公益招聘活动,及时提供供需对接、职业指导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五)强化人才激励。深入落实“兴辽英才计划”若干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秀工程师,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技能人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企业为人才缴纳的“五险一金”、科研启动经费、工作生活补贴、租(购)房补贴、安家费等和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等支出,按相应规定在税前扣除。(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维护合法权益
  (十六)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加强大型企业应付账款管理,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七)严厉打击侵害中小微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针对侵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特别是涉及企业知识产权和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建立快侦快办、挂牌督办、核心技术跟踪保护等工作机制,有针对性的开展常态化打击查处,积极为企业追赃挽损。对涉嫌犯罪的中小微企业,需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要审慎核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利用执法监督管理平台等公安信息化手段,对涉中小微企业案件实时监督预警,确保案件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办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实行专项帮扶
  (十八)给予科技型和“专精特新”等企业资金支持。统筹省科技专项资金,对新备案的省级瞪羚、独角兽企业,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支持。组建提升类实质性产学研联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人才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按企业研发投入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后补助支持。统筹省优质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瞪羚、独角兽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政策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九)继续执行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发展政策。支持小微民营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小微外贸企业投保特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对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会以及开展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等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加大对餐饮业零售业纾困扶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一)加大地方纾困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市、县(区)安排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微企业(如养老托育机构)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减轻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负担,给予社保补贴等,帮助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物流及人力成本上升等压力。(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七、抓好政策落实
  (二十二)畅通政策供给沟通渠道。建设“政企直通车”服务专区,实现7×24小时在线政策咨询、反映诉求、建言献策、举报投诉,做到涉企服务全覆盖。建立精准解读扶持政策工作机制,政策实施部门动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主动精准推送政策,公布负责机构及联系方式,优化办理流程。依托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集中公示减税降费和资金支持政策事项清单、申请扶持导航。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推动解决政策落实、降本减负、金融支持、服务供给等方面问题,形成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合力。〔责任单位: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中)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三)加快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加快实现全省统一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功能,分类管理惠企政策,主动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推送服务信息、主动兑现政策红利。发挥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作用,推进省、市、县三级政策实施部门实时共享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加强落实降费和资金支持政策的大数据支撑。〔责任单位: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中)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四)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各项政策条款由责任单位负责宣传、解释及落实。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握好政策时度效,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办法,明确政策由谁具体落实、办理具体路径、经费谁来承担,及时跟进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协调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适时开展政策效果评估,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中小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瞪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相关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由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认定。
  各项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年限为2022年至2024年,政策条款中明确具体期限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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