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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资产[2022]17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1-1-29
实施时间: 2021-1-29
法规类型: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北京 日常财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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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财资〔2021〕1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表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附报表是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决算(以下简称决算)统一格式,适用于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报表审计要求
  各企业(单位)在完成2021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后,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随同决算报表及有关文字资料一并上报。企业不得干涉审计机构合法、合规的执业行为,不得要求审计机构出具指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确保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三、2021年度决算工作上报内容
  (一)市属各主管部门应上报内容
  1.电子版:包括2021年度决算数据、2021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各主管部门采用中央部门和地方使用格式;各主管部门下属企业采用企业使用格式)、审计报告(仅企业提供)及会计报表附注(仅企业提供)、审计情况备案表(由各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提供)、下属一级企业名录(包括企业全称(与营业执照一致)及企业代码(与营业执照一致,18位))。以上内容中除审计情况备案表和下属一级企业名录由一级主管部门统一提供外,其他资料均需按全级次提供。
  2.纸质材料:汇总封面、汇总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2021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中央部门和地方使用格式)、编报说明、下属一级企业名录(包括企业全称(与营业执照一致)及企业代码(与营业执照一致,18位))。以上内容按A4格式打印装订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及单位负责人签章。
  (二)市属企业集团应上报内容
  1.电子版:包括2021年度决算数据、2021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使用格式)、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附注、编报说明、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国资委监管企业)、审计情况备案表(由各市属一级企业集团汇总提供)。以上内容中除审计情况备案表由集团统一提供外,其他资料均需按全级次提供。
  2.纸质材料:封面、合并(汇总)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附注(集团合并)、2021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使用格式)、编报说明。以上内容按A4格式打印装订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签章。
  (三)各区财政局应上报内容
  1.电子版:包括2021年度决算数据、2021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各区财政采用中央部门和地方使用格式;各区下属企业采用企业使用格式)、审计报告(企业提供)及会计报表附注(企业提供)、编报说明、审计备案表(由各区财政统一汇总后提供)、区属一级企业名录(包括企业全称(与营业执照一致)及企业代码(与营业执照一致,18位))。以上内容除审计备案表及企业名录外,其他资料均需按全级次提供。
  2.纸质材料:汇总封面、汇总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2021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中央部门和地方使用格)、编报说明、区属一级企业名录(包括企业全称(与营业执照一致)及企业代码(与营业执照一致,18位))。以上内容按A4格式打印装订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及单位负责人签章。
  四、2021年度决算工作要求
  1.市属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区财政局,应认真按照有关法规以及本通知规定的编制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明确组织分工,加强审核,并于2022年3月26日前全面完成决算各项任务。
  2.市属各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要结合决算工作对所兴办企业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按要求建立国有企业名录,不得瞒报、漏报,并随决算资料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3.北京市财政局将于2022年3月底对北京市2021年度企业决算报告工作组织集中验审。市属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区财政局应携带决算报送资料按时参加集中验审(具体通知另行下发)。
  4.《2021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是市财政局编制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各单位要从对企业国有资产负责的高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全口径、全覆盖、分类、标准明确规范的要求,依法依规扎实做好2021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市财政局将对各单位决算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并通报。
  5.市属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区财政局在决算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电话:55591982、55591998、55591993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财资〔2021〕176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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