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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21]3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1-12-30
实施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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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财政部
  2021年12月30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产
  第三章  负债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  成本、收入和费用
  第六章  盈余及盈余分配
  第七章  财务报表
  第八章  附则
  附录:合作社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
  第三条  合作社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者按规定委托代理记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合作社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
  第五条  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六条  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八条  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  合作社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盈余。
  第十条  合作社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合作社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一条  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  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合作社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得多计资产或者收益、少计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三条  合作社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二章  资产
  第十四条  合作社的资产,是指合作社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合作社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合作社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十五条  合作社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合作社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对外投资、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十六条  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与成员和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
  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入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合作社的存货包括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产品物资,在产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 购入的物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以及外购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计价。
  (二) 受托代购商品视同购入的物资计价。
  (三) 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应当按照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四) 委托加工物资验收入库时,应当按照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和实际支付的全部费用计价。
  (五) 受托代销商品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出售受托代销商品时,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收入,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支出。
  (六) 委托代销商品应当按照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计价。
  (七) 成员出资投入的存货,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规定,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经过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按照全体成员确认的价值计价。
  (八) 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计价。
  第十八条  合作社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  合作社的存货发生毁损或报废时,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其他收入。
  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包括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以及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投资等。
  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 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联合社或其他单位投资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和相关税费计价。
  (二) 以实物资产(含生物资产,下同)、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方式向联合社或其他单位投资的,应当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计价,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对外投资取得的盈余返还和盈余分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
  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对外投资时,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的生物资产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鱼虾贝类等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
  生物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 购入的生物资产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以及外购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计价。
  (二) 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三) 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成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
  (四) 自行营造的公益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计价。
  (五) 成员出资投入的生物资产,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规定,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经过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按照全体成员确认的价值计价。
  (六) 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生物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他人捐赠的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下同)计价,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其他支出,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说明。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应当对所有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但以名义金额计价的生产性生物资产除外。
  对于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合作社应当对生产性生物资产原价(成本)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部分在生产性生物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并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合作社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合作社应当按月计提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再计提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处置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的生物资产死亡毁损时,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原价(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后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 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采购费、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外购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当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二) 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
  (三) 成员出资投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规定,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经过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按照全体成员确认的价值计价。
  (四) 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固定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他人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价,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其他支出,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说明。
  (五)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计价。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以名义金额计价的固定资产除外。
  合作社应当对固定资产原价(成本)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部分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并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合作社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合作社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并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处置固定资产时,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价(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后的金额。
  盘盈固定资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其他收入。
  盘亏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的在建工程是指尚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支出或应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
  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计入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  合作社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经营权、林权、草原使用权等。
  无形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 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相关的其他直接费用计价。
  (二)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计价。
  (三) 成员出资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规定,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经过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按照全体成员确认的价值计价。
  (四) 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无形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他人捐赠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计价。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价,相关税费等计入其他支出,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说明。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的无形资产应当从使用之日起进行摊销,但以名义金额计价的无形资产除外。
  合作社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等合理方法进行摊销,并根据无形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处置无形资产时,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等后的净额,应当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无形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摊销后的金额。
  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对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还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十四条  每年年度终了,合作社应当对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相关资产,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三章  负债
  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的负债,是指合作社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合作社的现时义务。
  第三十六条  合作社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内(含1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等。
  第三十七条  合作社的负债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
  合作社应当在应付利息日,对借款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合作社的应付款项包括与成员和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项应付及暂收款项。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等确实无法支付的或者债权人对合作社债务豁免的应付款项,应当计入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  合作社的应付工资,是指合作社为获得管理人员、固定员工等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合作社的应付劳务费,是指合作社为获得季节性用工等临时性工作人员提供的服务而应支付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章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九条  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是指合作社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成员享有的剩余权益。
  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等。
  第四十条  合作社收到成员出资投入的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按照该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计入股金,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合作社按照法定程序减少成员出资总额或成员退股时,应当减少股金。
  第四十一条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及接受他人捐赠、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约定使用的资产计入专项基金。
  第四十二条  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本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计入盈余公积。
  第五章  成本、收入和费用
  第四十三条  合作社的生产成本,是指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或对外提供服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服务成本。
  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产品的成本主要包括农产品生产成本、工业产品生产成本等。农产品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等。工业产品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费、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费、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等。
  合作社对外提供服务的成本包括提供服务的直接耗费及提供服务人员的培训费、工资福利、差旅费、保险费等。
  第四十四条  合作社应当强化成本意识,加强成本核算。
  第四十五条  合作社的收入,是指合作社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成员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四十六条  合作社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经营收入包括合作社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开发经营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等,以及销售本社产品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盘盈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除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四十七条  合作社的经营收入一般应当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服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
  合作社的其他收入一般应当于收入实现时予以确认。
  第四十八条  合作社应当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金额。
  第四十九条  合作社的费用,是指合作社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成员分配盈余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五十条  合作社的费用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其他支出等。
  经营支出包括合作社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开发经营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等,以及销售本社产品发生的实际支出。
  税金及附加包括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财务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减利息收入)、银行相关手续费等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支出。
  其他支出包括生物资产的死亡毁损支出、损失,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等的盘亏、损失,防灾抢险支出,安全生产支出,环境保护支出,罚款支出,捐赠支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损失等。
  第五十一条  合作社的费用一般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盈余及盈余分配
  第五十二条  合作社的盈余,是指合作社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所得税费用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盈余返还和盈余分配、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投资损失包括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
  第五十三条  合作社应当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
  合作社应当在盈余总额的基础上,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额。
  第五十四条  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本年盈余为可分配盈余。合作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规定向成员进行盈余返还和盈余分配、或者将全部或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成员对合作社的出资时,应当减少可分配盈余。
  第七章  财务报表
  第五十五条  财务报表是对合作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的结构性表述,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
  第五十六条  合作社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合作社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是指反映合作社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盈余实现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
  成员权益变动表,是指反映合作社成员权益增减变动和在某一特定日期权益情况的报表。
  第五十七条  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
  成员账户是全面反映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出资额、量化到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量化到该成员的份额、本社接受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到该成员的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以及本社对该成员的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分配的账户。
  第五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 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 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三) 成员权益结构。
  (四) 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
  (五) 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相关资产名称、金额等情况及说明。
  (六)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理由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事项。
  (八) 对已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合作社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政策,是指合作社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前期差错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应用会计估计错误等。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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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登记事 湘工商个字[201 2016/7/20
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 财会[2021]38号 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