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人社厅发[2021]8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1-11-9
实施时间: 2021-11-9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6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转移接续,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保障劳动者的失业保险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跨省转移接续
  (一)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三)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二、关于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计算方法及待遇发放标准
  (一)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领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参保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二)转入地经办机构按照本统筹地区规定和标准,为参保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三)转出地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不足待遇支付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待遇支付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三、关于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既可线下通过经办窗口进行,也可依托金保工程在线上进行。
  (一)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包括以下内容:姓名、社保卡号、就业失业状态、参保缴费记录(已核定失业保险金缴费记录和未核定失业保险金缴费记录)、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记录、失业原因、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基金转移金额、转入地和转出地经办机构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可先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转移凭证,之后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入。对符合条件的,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三)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也可直接到转入地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地经办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到转出地开具相关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受理并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收到联系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四)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在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后的1个月内向转入地划转失业保险费用。失业保险费用划转期间,不影响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地经办机构不得以费用未划转到位为由,拒发失业保险待遇。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中涉及的人员身份以申请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前的状态确定。
  (二)转出地经办机构将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保留信息备份,注明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地信息和失业保险费用划转金额及明细。
  (三)本通知适用于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省内跨统筹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及费用划转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自行制定。
  (四)经办机构依法主动办理和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化建设。
  (六)现行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精简手续,压缩环节,加快办理,方便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办理关系转移接续,同时,加强信息化管理,防范基金骗领、冒领,确保基金安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 2020/5/29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0001/1/1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待遇的 榕人社就[2013] 2013/8/1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桂人社发[2024] 2024/5/30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 2014/7/1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 皖人社发[2021] 2021/12/31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6] 2006/9/21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 黑人社发[2022] 2023/1/1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 川人社规[2024] 2024/6/28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 2007/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