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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在长春市开展“旗E春城·绿色出行”发票抽奖活动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11-16
实施时间: 2021-11-1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阅读人次: 18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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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推动长春市政府“旗E春城”项目,聚焦绿色出行,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同时鼓励居民线下消费,激发消费潜能,按照《长春市“旗E春城·绿色出行”发票抽红旗新能源汽车促销活动方案》要求,现就发票抽奖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活动内容
  长春市“旗E春城·绿色出行”发票抽红旗新能源汽车促销活动。
  二、抽奖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发票纳入本次抽奖活动范围:
  (一)参与发票种类
  个人消费者(自然人)取得的由长春市(包括公主岭市)注册登记的实体店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参与抽奖发票金额
  单张发票金额(价税合计金额)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发票。发票为正数有效发票,不含已作废、红冲发票。
  (三)参与主体
  取得上述发票的个人消费者,发票所载“购方名称”填写“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购方识别号”填写“居民身份证”上的“公民身份号码”,完全一致且真实有效,方可参与发票抽奖活动。
  (四)参与抽奖发票开具时间段
  长春市注册登记的实体店在2021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开具的符合上述规定发票。参与抽奖时,发票数据以税务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v2.0”系统调取的上述时间段内开具发票的电子数据为准。
  另外,凡“旗E春城·绿色出行”和“幸运派大礼·发票抽红旗”活动已中过奖的发票不再参与抽奖活动。
  三、抽奖时间和抽奖地点
  (一)抽奖时间
  在11月23日、11月30日、12月7日、12月14日各开展一期抽奖活动,共4期。
  (二)抽奖地点
  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直播间(市政府4区3楼民生直播间)。
  抽奖时间如有调整,请以后续公告内容为准。
  四、奖品设置和兑奖原则
  (一)奖品设置
  每期设置25名,四期总计100名,各奖励红旗新能源E-QM5(黑色)购车奖金15万元。
  (二)兑奖原则
  中奖车辆实际成交价格,超出奖金限额部分由中奖者补齐,未达到奖金限额部分不退现金。车辆交易的相关税费(含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由中奖者承担。
  五、中奖确认
  开奖办法:第1期(11月23日)和第2期(11月30日)为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开具的纳入本次抽奖活动范围发票;第3期(12月7日)和第4期(12月14日)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开具的纳入本次抽奖活动范围发票。上述发票自动进入发票抽奖系统进行抽奖。
  抽奖方式:抽奖活动秉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由长春市税务局按抽奖范围,提前提取所有符合抽奖条件的发票数据提供给长春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作为抽奖数据。抽奖号码由印制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构成,中奖发票采取随机选取方式,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
  中奖信息确认方法:消费者取得合法有效且经过验证的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与电脑抽出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致的即为中奖。
  中奖信息公布渠道:中奖信息由市政数局灵动长春APP、长春税务微信公众号、长春日报及相关媒体进行适时发布。
  六、兑奖事项
  (一)兑奖期限。自中奖号码公布之日起7日内为兑奖期限(兑奖截止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
  领奖具体时间以公共媒体后续公布的时间为准。
  (二)兑奖地点。中奖者可在公共媒体后续公布的指定兑奖地点办理兑奖手续。
  (三)中奖者兑奖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其提供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兑奖时应持与中奖号码一致的发票原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以及与发票票面载明一致的有效身份证明,经核对无误后,由中奖者签字确认,即可兑奖。中奖者需同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备查。
  (四)兑奖时产生的相关税费、手续费由中奖者承担。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兑奖,对其中涉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将由发票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私自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虚开的发票;
  3.有涂改的发票;
  4.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发票;
  5.超过兑奖期限的发票;
  6.发票上的印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7.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8.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9.已认定非正常户后开具的普通发票;
  10.兑奖时发票查验结果为“作废”“红冲”等非正数有效的发票;
  11.增值税发票查验系统验证未通过的发票;
  12.发票所载“购方名称”“购方识别号”与“居民身份证”信息不完全一致的发票;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具的发票。
  七、其他事项
  (一)对票面严重破损、污染,导致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主要项目内容无法辨认的发票,以及无法提供中奖发票原件的发票,消费者可到提供发票的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并打印该发票相关内容,并加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后,可视为有效发票。
  (二)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的,可进行投诉举报。电话:0431-12366。
  (三)消费者通过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骗取奖金的,一经发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发票中奖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机构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
  (五)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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