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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试点开展社会责任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业务的问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文时间: 2021-11-11
实施时间: 2021-11-11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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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积极落实联合国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等政策精神,充分发挥债券市场支持可持续发展的作用,交易商协会推出社会责任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针对境外发行人开展业务试点,并发布《关于试点开展社会责任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业务的问答》。
  问题 1:推出社会责任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5 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正式通过《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简称“2030 议程”),设立了到 2030 年全球力争实现的 17 个可持续发展目标和 169 项具体目标(SDG),旨在转向可持续发展道路,解决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维度的发展问题。2021 年开年,习近平主席在世界经济论坛对话会的特别致辞中强调了可持续发展理念对于应对全球挑战、弥合南北差距及共同推动各国发展繁荣的重要性,再一次表明推动可持续发展,既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涵,也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必然选择。可持续发展是中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加快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
  在全球助力可持续发展融资方面,“绿色、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Green, Social and Sustainability,简称 GSS)债券市场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其中,绿色债券主要服务于 SDG 中相关环境目标,社会责任债券主要服务于 SDG 中相关社会目标,可持续发展债券同时服务于 SDG 中的环境和社会目标。国际开发机构是 GSS 债券市场的先导者,2013 年之前全球 GSS 债券的发行人以国际开发机构为主,而后发行主体逐渐多元化。经过近年来的发展,已在国际形成了包括多边开发机构共同原则和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的自愿性原则在内的归类共识,也成为包括大量中长期投资者在内的国际 ESG 投资群体在债券投资领域的主要关注。
  在我国,可持续发展理念已经日趋成熟,发展 GSS 债券市场存在现实需求和实践基础。从政策支持来看,中国高度重视2030 议程,于 2016 年发布了《中国落实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于 2017、2019 和 2021 年分别发布落实 2030 年议程进展报告或国别自愿陈述报告。中国将 2030 议程的实施与“十三五”规划、“十四五”规划等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了结合,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十四五”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强调要“落实联合国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中国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与 2030 议程倡导的统筹经济、社会、环境发展,兼顾人类、地球、繁荣、和平、伙伴关系的总体要求相融相通。
  中国提出的“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目标,与 2030 议程“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承诺高度契合。从现实需求来看,GSS 债券作为可持续发展融资工具,应当为拓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共同富裕发挥更大作用。与此同时,可持续发展理念是全球各国的共同语言,随着市场开放的深化,进入我国债券市场的境外发行人和投资人也存在对此类产品的切实需求。从实践基础来看,我国在经济低碳转型、精准扶贫、生态保护等多个领域发行了大量债券并保持持续增长态势。同时,越来越多境内发行人持续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制定 GSS 债券框架并在国际市场发行 GSS债券。
  在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社会责任债券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债券指引》及相关国际开发机构实践的基础上,交易商协会在充分调研后,组织市场成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银行间市场开展社会责任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试点。
  问题 2:什么是社会责任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
  答:社会责任债券是指发行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社会责任项目的债券。
  可持续发展债券是指发行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绿色项目和社会责任项目的债券。可持续发展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部分应遵守适用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有关规定,用于社会责任项目部分应遵守社会责任债券的有关规定。可持续发展债券募集的资金亦可用于同时具备环境和社会双重效益的项目。
  可持续发展债券不同于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可持续发展债券要求募集资金全部用于特定用途;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的募集资金可用于一般用途,其主要特征是债券条款与发行人可持续发展目标相挂钩。
  问题 3:试点阶段哪类机构可发行社会责任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
  答:在试点阶段,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境外非金融企业(以下合称“发行人”)可以经协会注册发行社会责任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
  问题 4: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债券应满足哪些核心要素?
  答: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债券应满足募集资金使用、项目评估和遴选、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等四大核心要素(对应问答 5-8)。
  发行人可建立社会责任债券或可持续发展债券框架(简称“框架”),明确披露其债券与四大核心要素相符。框架可用于一次或多次债券发行,与发行文件一并披露。不以框架形式披露的发行人,应在单次债券发行的发行文件中披露其是否符合核心要素。
  问题 5:社会责任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对募集资金使用有何要求?
  答:社会责任债券募集资金应全部用于社会责任项目的投资、建设、购买资产及其他相关支出(例如研发),或偿还用于支持社会责任项目的贷款或债券,该等贷款或债券应是专项全部用于符合本问答定义的社会责任项目。
  社会责任项目的目的在于帮助受益人群解决特定困难或增加社会效益。受益人群可包括中低收入人口、失业人口、受灾人口、残障人士、妇女、儿童、老龄人口、偏远地区人群、受教育程度较低人群等,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一般公众。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中有部分目标侧重于社会效益,是可以用于识别、遴选和评估社会责任项目的参考资料。试点阶段社会责任项目可包含医疗健康、农业农村和粮食安全、教育和就业、饮水和卫生设施、普惠基础设施、防灾救灾等领域的项目。
  企业发行社会责任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应符合行业监管政策,确保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符合政策要求。社会责任项目应遵循商业可持续原则,具有市场化的投资收益机制。
  企业发行可持续发展债券,其绿色项目的认定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或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等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发行可持续发展债券,其绿色项目的认定标准鼓励采用上述《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或基于国际最佳实践,在其框架或发行文件中明确。
  企业发行社会责任债券或可持续发展债券,须在发行前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或备选项目库。企业应披露关于社会责任项目的以下信息:
  (一)社会责任项目的社会责任目标和受益人群;
  (二)社会责任项目符合相关标准的说明,包括企业判断项目是否合格的流程、判断依据、判断结论等;
  (三)社会责任项目预期实现的社会效益,鼓励企业披露量化相关的社会效益。
  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在发行前如无法明确具体项目或备选项目库的,可采取明确社会责任项目/绿色项目的类别、项目评估和遴选的标准和流程的形式。
  问题 6:对社会责任项目的评估和遴选流程应满足哪些要求?
  答:发行人应在框架或发行文件中披露以下信息:
  (一)合格社会责任项目的标准;
  (二)发行人判断某个项目是否属于合格社会责任项目的流程;
  (三)发行人评估和管理项目潜在社会和环境风险的流程。
  合格的社会责任项目应不对其他社会和环境效益造成重大损害。
  发行人若在存续期内出现需要变更社会责任项目情况的,应按照框架或发行文件中明确的合格社会责任项目评估和遴选的标准和流程,遴选合格社会责任项目并披露。
  问题 7:社会责任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对募集资金管理有何要求?
  答:发行人发行社会责任债券应承诺将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社会责任项目,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发行人应有正式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募集资金用于社会责任项目。鼓励发行人在境内银行设立监管账户并由该银行对募集资金的到账、存储和划付实施管理。发行人也可采取与国际最佳实践相符的其他募集资金管理方式(例如转入子账户、转入独立投资组合或建立专门台帐等)。
  在社会责任债券存续期内,如发行人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报协会履行相关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变更前5个工作日披露相关变更情况,变更后的用途仍应符合本问答的要求。
  发行人发行可持续发展债券,用于社会责任项目和绿色项目的募集资金管理应符合上述要求。
  问题 8:社会责任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存续期有哪些信息披露要求?
  答:企业发行社会责任债券除应按照协会相关自律规则披露信息外,还应每年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支持的社会责任项目情况(披露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时间)。鼓励企业披露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应包括募集资金分配情况、闲臵募集资金余额以及闲臵资金管理方式等。社会责任项目情况包括项目清单、进展情况和项目预期社会效益(鼓励披露量化信息)。发行人有能力追踪监控实际效益的,鼓励披露实际效益。
  若发生影响募集资金用途的重大事件(如出售社会责任项目),企业应及时(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披露相关情况。
  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应按照问答 7 办理。
  发行人发行可持续发展债券,还应按绿色债券相关时间要求披露绿色项目情况。
  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发行社会责任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应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时间每年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社会责任项目(及绿色项目,如涉及)情况。
  问题 9:对外部评估认证有何要求?
  答:鼓励发行人聘请外部评估机构在发行前社会责任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进行评估,对其发行文件和框架(如有)是否满足四大核心要素出具评估意见并披露相关信息。
  鼓励发行人聘请外部评估机构在存续期对社会责任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支持社会责任项目(和绿色项目,如涉及)进展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如涉及)影响等实施跟踪评估,定期发布相关评估报告。
  发行人聘任的外部评估机构应具备必要的人才配备和专业性,在专业领域拥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公信力和较高的市场认可度,在绿色债券、社会责任债券、可持续发展债券领域有丰富评估经验。外部评估机构从业人员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和勤勉尽责的原则,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独立性和完整性。外部评估机构应披露其相关资质、独立性以及评估方法。对外部评估机构的其他要求参照绿色债券外部评估机构相关要求。
  问题 10:社会责任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如何贴标?
  答:满足本问答社会责任债券或可持续发展债券的标准的,可贴标社会责任债券或可持续发展债券。
  问题11:发行社会责任债券或可持续发展债券是否需要做专项注册?
  答:发行人可就社会责任债券或可持续发展债券进行专项注册,也可在其他常规品种的既有注册额度内,通过条款变更程序变更相关条款并补充必要信息后,发行社会责任债券或可持续发展债券。
  问题12:发行人按照国际主流原则和实践建立的框架,可否用于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社会责任债券或可持续发展债券?
  答:发行人按照ICMA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社会责任债券原则》《可持续发展债券指引》或其他国际主流原则和实践建立的框架,国际开发机构基于相关国际共识建立的框架,以及相关外部评估意见,原则上可用于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社会责任债券或可持续发展债券。
  问题 13:协会对发行社会责任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有何配套措施?
  答:发行社会责任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对发行人而言一是有助于实现自身向低碳转型等可持续发展目标,二是有助于提升自身市场形象和影响力,三是有助于吸引境内外专注 ESG 投资、社会责任投资、影响力投资等领域的投资者。
  协会积极探索支持发行人发行社会责任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的措施。首先,协会为社会责任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的注册和发行开辟绿色通道,加强服务。其次,将在协会网站和公众号展示社会责任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发行人、主承销商、投资者信息,并与相关国际合作机构对产品和市场进行联动宣传,提高相关参与机构的境内外市场形象和声誉。第三,将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开展社会责任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情况纳入其业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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