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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山西银保监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 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建房字[2021]124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7-27
实施时间: 2021-7-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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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网信办,各银保监分局,太原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住房租赁交易监管,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转发给你们。
  一、充分认识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性
  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既是解决新市民群体居住问题的重大举措,也是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租购并举住房新格局的迫切需要,更是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新变化、打好防范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各市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对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群众高品质生活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规范租赁市场交易活动、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夯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
  城市政府对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负主体责任,要坚持以“租的上、住的好、租金合理、秩序规范”为目标,以“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权责一致、因城施策、高效监管”为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强化监督考核,加快构建有利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制度环境,多主体、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满足新市民群体,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生的居住需求。
  三、健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要健全多部门协同联动的长效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实施市场联合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日常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坚决打击“高进低出”、“长收短付”、违规“租金贷”、建立资金池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哄抬租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垄断行为。
  四、推行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山西数字房产”平台-住房租赁综合管理服务系统,督促指导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平台管理,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推行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及时报送租赁合同期限、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况等租赁合同信息,切实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金融机构共享有“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名单,金融机构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名单式管理,对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不得发放贷款。同时,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加快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住房租赁企业和商业银行落实责任,确保资金监管到位。
  五、加强从业机构和人员管理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逐步建立完善住房租赁从业机构和人员以及租赁房源数据库,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已备案或者开业报告的从业机构和人员名单并及时更新,提醒群众切实防范交易风险。要积极推行实名服务制度,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发挥行业协会(学会)自律和引导作用,加快建立健全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争议处理规则,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组织行业诚信服务承诺活动,倡导住房租赁市场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六、发挥试点城市的引领示范作用
  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是发展租赁住房的重要着力点。太原市作为全省唯一入选第二批试点名单的城市,要抓住发展契机,发挥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引导作用,紧紧围绕“完善发展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支撑体系、有效增加租赁住房供给、积极培育市场供应主体、着力提升监管服务水平、构建规范有序的良好市场环境”等试点方向,充分调动各方主体积极性,加快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推进,着力破解制约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难点和问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附件:建房规〔2021〕2号.pdf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山西银保监局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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