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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21-9-30
实施时间: 2021-10-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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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
  二、纳税人申报属期为2021年9月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按上述预征率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发了《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通知》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2010年以来,各市(地)税务机关按照原省地方税务局授权,在1.5%至7%之间确定了当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目前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有必要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适当调整,从而进一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二、《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
  1.5%、2%、2.5%执行。纳税人申报属期为2021年9月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按上述预征率执行。
  三、纳税人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纳税人申报属期为2021年9月之前的应预缴而未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仍需要按照调整前的预征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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