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厅发[2021]3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1-4-27
实施时间: 2021-4-27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13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1〕11号)要求,现就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至2022年4月30日。
  二、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1%(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
  三、工伤保险继续执行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降低0.15%的基础上下调50%,非企业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下调50%,工程建设项目缴费费率由1%下调至0.5%的政策。
  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降低用人单位运行成本、暖企惠企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稳步有序推进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及时对基金运行进行分析研判,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积极宣传降费政策,提高社会知晓率,确保纾困惠企政策落实落地。
  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报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 2014/12/29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5/12/1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延长我市部分月份工伤保险 2023/5/29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 津人社局发[201 2014/1/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 京人社工发[202 2022/10/1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 晋人社厅发[202 2023/5/1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 云人社发[2023] 2023/5/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 粤人社规[2012] 2012/8/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 浙政发[2003]52 2004/1/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 粤人社发[2016] 20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