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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规[2021]4号
发文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财政局 上述未列部门
发文时间: 2021-8-23
实施时间: 2021-8-2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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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金融办(金融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南川支行、各支行,各银保监分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建立健全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强化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金融服务,持续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2021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等要求,建立健全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强化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金融服务,持续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普惠金融服务的系列决策部署,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构建“主业突出、上下联动、保本微利、风险可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着力健全科学合理的资本金注入和风险代偿补偿机制,着力优化激励约束的财税和监管政策机制,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
  (二) 发展目标。构建适应小微企业、“三农”发展需要,以市级为龙头、区县全覆盖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通过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力争在2023年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反担保要求逐步减少或取消,全市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扩面增量、提质增效,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获得感、满意度大幅提升。
  二、完善上下联动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三) 发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龙头引导作用。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业务合作,积极争取在风险分担、股权投资等方面的倾斜支持,用好用足再担保业务授信额度。加快推进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构建以再担保业务为纽带,“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市级再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三级联动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市级再担保机构规范引领作用,通过制度建设、产品研发、业务培训、技术支持、信息系统建设等措施,引导带动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高质量发展。
  (四) 增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综合实力。统筹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资源,集中资本、人才、技术、信息等优势,打造“功能区分、优势互补、协同合作”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能力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业务、风控、财务标准化建设,提高市场化运作和规范管理水平。建立与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需求相匹配,与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推动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做实资本、做大规模、做精业务。
  (五) 推进区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各区县按照经济发展和融资担保需求相匹配的原则,科学布局,通过新设、控股、重组等方式,发展至少一家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风险可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龙头。各区县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信贷规模等因素,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力度。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监管局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对符合政策性要求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适时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管理;对偏离政策性定位,且督促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机构,剔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三、构建精准支小支农的服务机制
  (六) 明确政府性功能定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准公共定位,聚焦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担保增信。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七) 加强业务正向引导。市级再担保机构要合理设置合作机构准入条件,带动合作机构逐步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纳入合作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对尚未达到占比要求、正在转型的合作机构,要设定具体实施计划。市级再担保机构要通过动态评级、项目审查、业务指导等市场化措施,实施差异化管理,对业务合作积极、运营管理规范、风控能力强的合作机构,适当降低再担保费或给予一定额度奖励。
  (八) 降低融资担保成本。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市场化运作和保本微利运行,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逐步调降担保费率,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四、健全科学合理的风险防控机制
  (九) 健全风险分担机制。统筹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效益、风险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动态平衡的风险补偿资金池。逐步降低风险补偿门槛,优化风险补偿流程,提高风险补偿到位精准性和及时性。构建多方参与、合理分险的风险分担机制。对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条件的,形成原担机构、市级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行4:2:2:2风险分担机制;对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担“总对总”批量业务要求的,形成原担机构、市级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行3:2:3:2风险分担机制。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共担前提下,共同推进“见担即贷”“见贷即担”等合作模式。
  (十) 强化银担合作机制。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牵头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总对总”合作,引导辖内银行金融机构扩大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并在授信额度、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银担合作各方要细化业务准入和担保代偿条件,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强化担保贷款风险识别与防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优化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流程,逐步减少对贷款项目的重复调查和评估。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
  (十一) 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加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融资担保业务标准和操作规范等制度标准建设,建立明晰的治理结构、科学的决策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和公司治理的要求,不断提升高管人员职业素养,持续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切实履行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五、健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激励约束机制
  (十二) 优化财政支持政策。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财政贴息、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业务奖补等政策,推动支小支农政策性业务规模扩面、提质、增效。优化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担保费补贴政策,进一步降低担保费补贴门槛,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三农”主体贷款担保业务纳入补贴范围。完善差异化的担保费补贴政策,健全与担保费率挂钩的梯度化补贴机制,重点加大对支小支农占比较大、综合成本较低、风险控制较好融资担保机构的补贴力度。
  (十三) 完善考核激励机制。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绩效评价体系,优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建立健全以政策性功能发挥和风险防范为核心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各区县应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落实考核结果与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金融管理部门应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十四)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金融管理部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落细尽职免责制度,推动建立尽职免责清单内部公示制度,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的银行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指引,对发生代偿损失的担保业务,有充分证据表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业务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免除其相应责任,并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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