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发展试行税收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7-28
实施时间: 2020-7-28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15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处室、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以下简称“南京片区”)建设要求,南京市税务局决定在南京片区试行以下税收包容审慎监管措施,进一步释放改革创新动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南京片区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创新经济发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及平台经济等,在政策适用过程中缺乏明确规定或存在明显争议的,可以通过集体审议的方式,从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提出处理意见或过渡性措施,并及时向上级反映争取支持,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
  二、试行税收政策预约裁定制度。南京片区企业预期出现特定的攸关重大经济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难以直接适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计税和申报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提供税收政策适用预约裁定,企业因遵从预约裁定而出现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要求企业补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三、推进征纳合作遵从管理。在全面沟通的基础上,征纳双方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签订合作性遵从协议的企业,纳入增值税发票智能审核系统“白名单”管理范围,保障发票供应;除由总局、省局明确规定的实地核查事项、下发任务或有涉税举报外,协议期内不安排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
  四、试行递进式税收风险应对策略。除总局、省局下发任务外,对集团企业(包括千户集团)在南京片区的分支机构,一般不以分支机构作为风险应对对象,以集团整体为对象集中分析应对。优化提示提醒策略应用,对存在风险点的企业先予以提示提醒,一般不实行实地检查,督促企业自我纠正,降低企业税收遵从风险和纳税成本。
  五、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9〕266号),对南京片区纳税人需要提供的有关涉税证明,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可以免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实施“两无一免”,加快退税办理进度。试行“无申请、无纸化、免填单”的退税模式,在南京片区率先实行一般退抵税全程网上办理,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误收多缴、入库减免、汇算清缴、结算多缴等一般退抵税业务,税务机关全程在线审核退税。
  七、对轻微违法行为审慎处罚。企业非主观故意的涉税违法行为,在严格执行“首违不罚”基础上,试行“学法轻罚”的柔性执法,按照裁量基准的最低限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八、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对降低纳税信用等级、实施欠税公告等影响纳税人权益的,要听取纳税人意见,给予纳税人自我补正的空间;作出对纳税人不利的行政行为,要切实维护纳税人的陈述申辩和救济权利。扩展纳税人权益保护途径,发展“纳税人之家”,及时化解征纳矛盾。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下,进一步深化改革构筑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大战略部署。南京片区承担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创新先导区、现代产业示范区和对外开放合作重要平台”的重要使命。全市税务系统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两城一中心”战略定位,牢牢扭住制度创新核心任务,坚持“首创性”和“差异化”,在认真落实总局、省局有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税收包容审慎监管,试行与区域内企业特点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创造更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各部门要坚持解放思想、创新发展,突破传统的税收监管思维,尊重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实施纳税人诚信推定,更加彻底地还责还权于纳税人,持续创新服务和监管方式,实现事前监管最小化、事中事后监管最优化。纳税人出现虚开、骗税、税收欺诈等严重违法行为,及违反《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和不履行容缺办理承诺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税务机关不再对其实行税收包容审慎监管措施。南京片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市局备案审核后实施。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