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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教[2020]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12-28
实施时间: 2020-12-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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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回应新时代广大家长的现实需求,切实解决中小学生“放学早、接送难、无人管”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的总体要求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及《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的具体安排,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是帮助家长解决因工作等原因不能按时接送学生难题,保障学生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民生实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高度重视并做实做细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积极构建课内外相结合的良好育人生态,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属性。课后服务坚持公益导向,不得营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财政投入为主。确实不具备条件但有需求的地区,可采取财政补贴、家长合理分担运行成本予以保障。
  (二)坚持公开透明。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要公开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安全措施、费用标准等事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坚持自愿申报。课后服务坚持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中小学生放学后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自主选择、自愿申报。
  (四)坚持遵循规律。中小学校要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丰富多样的课后服务,培养学生兴趣爱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服务安排
  (一)服务对象
  课后服务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学校正常放学后自愿申请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重点解决城镇学校学生放学时间与家长下班时间不一致问题,优先保障残疾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小学生等亟需服务群体。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免费辅导帮助。
  (二)服务时间
  课后服务时间一般为正常上课日的下午放学后。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晚于18:30。具体服务时间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服务内容
  课后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安排学生在指定场所自主完成作业,并可进行学生作业个别答疑;安排学生参加体育、科普、艺术等各类社团组织或兴趣小组,观看适宜少年儿童的影片等活动;安排学生在阅览室、图书馆等区域开展自主阅读或读书交流活动。学校可统一安排专题教育等有益活动。活动安排要体现实践性、体验性、自主性。
  (四)组织方式
  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学生家长向学校自愿提出申请,学校统筹安排,统一组织。具体活动安排由学校负责,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内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条件,积极开展课后服务,也可协调校外资源联合提供服务。课后服务原则上以一学期为一个相对固定期。
  四、管理机制
  (一)政府指导,属地管理
  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的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税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
  (二)学校主体,加强合作
  中小学校是课后服务的实施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鼓励学校与其他学校、社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开展合作,共同开展课后服务。要广泛动员非物质文化传承人、退休老教师、在校大学生、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等志愿服务力量,为学生提供形式多样的课后服务。
  (三)成本分担,财政补贴
  中小学校开展课后服务采取财政全额补贴课后服务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采取财政部分补贴或零补贴、收取课后服务费方式筹措经费的,由各市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认真核算,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提出财政补贴标准、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意见,报市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中小学生课后服务费属于服务性收费,由学校向学生收取。收费时应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税务发票。收取的费用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
  课后服务成本包括与课后延时服务有关的人员劳务报酬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费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维修费、水电费等)。成本核算具体分摊方法采用课时比例法。
  已通过财政补贴解决课后服务经费的市、县(市、区),鼓励保持现行财政补贴政策。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服务。
  (四)教工参与,合理取酬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教职工在保证按质按量完成正常职责工作任务前提下,积极参与课后服务工作并取得相应劳务报酬。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项目发放劳务报酬从课后服务经费中列支。
  已免费延长放学时间开设自习课或开展课后服务的市、县(市、区),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参与自习课或课后服务工作,按照课时数计入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涉及千家万户,涉及学校、家庭、社会方方面面,涉及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税务等多个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要成立由地方政府牵头的领导小组,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主责、社会参与、家长支持的课后服务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及时出台相关政策,落实保障措施,健全工作制度,确保课后服务工作有序推进。
  (二)落实安全责任。各中小学校要完善课后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强化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明确课后服务人员责任,加强对师生安全卫生意识教育,对参与课后服务人员的品德、健康严格把关,加强安全监管。要切实消除在场地、消防、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健全学生医保制度、校园伤害保险、学生意外商业险等制度,鼓励建立损害赔偿的多方共担机制,为课后服务提供安全保障。
  (三)强化监督考核。各地要建立前期规划、中期检查、年度考核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课后服务的督导、检查和考评,确保课后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进行。财政补贴及收取的课后服务费用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各地要加强审计,确保资金安全。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严禁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建立健全家校协同育人机制,鼓励引导家长主动承担子女课后家庭服务工作。要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课后服务的目的、意义、方法、措施和成效,及时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理解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鼓励各地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积极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课后服务工作模式。山西省司法厅
  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省直中小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相关事项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公办幼儿园放学后的园内服务工作,各地可根据需求,结合实际参照本意见实行。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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