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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人社就[2020]107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1-7-1
实施时间: 2021-7-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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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高新区人社局、财政金融局: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标准
  (一)失业补助金。对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其中:对领取期满仍未就业的参保失业人员,按照我市月平均失业保险金的80%,按月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照我市月平均失业保险金的40%,按月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二)临时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期间,对2019年1月1日后参保不满1年、个人不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照我市目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00元/月),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其中:对参保缴费不满3个月的,发放1个月临时生活补助;对参保缴费满3个月(含)不满6个月的,按月发放2个月临时生活补助;对参保缴费满6个月(含)不满1年的,按月发放3个月临时生活补助。
  本通知下发后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应以参保自然月计算累计参保时间,不得以补缴为依据申请享受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
  二、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三、加快对大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补发进度
  各县(市)区应按照榕人社就〔2020〕101号文件要求,加快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领取期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补发进度。在政策执行起始时间至实际发放期间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待遇可一次性予以补发。
  四、畅通申领渠道
  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含失业补助金)申领时,各(县)市区应通过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失业补助金申领实行线上受理和线下办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我市拟在省厅开通网络申领渠道的基础上,在“榕e社保卡”、“e福州”加载“失业补助金申领”模块,各县(市)区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引导符合条件人员通过网络渠道申领失业补助金。对无法通过线上申领的失业人员可选择就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及福建海峡银行卡,并填写《福州市失业金补助申领表》(见附件1)或《福州市临时生活补助申领表》(见附件2)现场办理。
  五、做好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加强工作调度,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要强化监督管理,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各县(市)区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市人社局、财政局。
  附件:
  1.《福州市失业金补助申领表》
  2.《福州市临时生活补助申领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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