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吉林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 2021-7-30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4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2021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吉林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议案》。会议决定,批准吉林省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免税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吉林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授权要求,经过充分调研测算,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拟订了我省契税适用税率和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
  一、拟订契税适用税率
  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
  二、拟订契税两项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请审议决定。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1/9/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6] 2006/7/10
契税法 主席令13届第52 2021/9/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契税计 辽地税函[2006] 2006/6/22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苏财税[2023]3号 2023/1/28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及有关事项 陕地税函[2006] 2006/7/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2002年修正] 1998/6/16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 津地税发[2006] 2006/7/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税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发[2000] 2000/10/18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沪地税地[2004] 2004/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