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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鄂政发[2021]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1-1-7
实施时间: 2021-1-7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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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规范化、精准化、协同化水平,为推进高质量发展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责任,推进依法监管。
  1.实施“照单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全面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对取消审批、下放审批权、审批改备案等也要明确监管事项清单,全部纳入湖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统筹推进权责清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与“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融合,实行“一张清单”管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实行清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管行为,要依据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外公布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执行,实行清单之外无监管,清单之内监管无盲区。严格按照清单明确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范围、监管方式、监管流程等开展监管,防止随意检查、越权执法。(牵头单位:省政务办、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明确监管责任。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管一体”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由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审管分离”的部门,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对采取虚假承诺、伪造材料或违背承诺等取得审批的,由审批部门负责处置,主管部门负责后续监管;对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权责依法履职,由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的有效衔接;对委托其它单位开展行政审批的,由委托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依法依规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按照全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开展监管。对监管职权、责任存在争议的,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商解决。(牵头单位: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厘清监管事权。对涉及面广、较为重大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实行“牵头负责制”,主责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避免“监管真空”。省市场监管部门要统筹组织制定全省年度监管计划,并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外公示。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监管计划任务。垂直管理部门要统筹制定本系统监管计划任务,并加强与属地政府的协同配合。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公正监管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健全规则,推进规范监管。
  4.完善监管制度。对地方设定、边界模糊、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进行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各级政府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和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方,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审批、监管信息“双推送”“双回路”机制,实现审管联动,形成管理闭环,确保审批监管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市、州、县人民政府)
  5.完善标准体系。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在国家部委出台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基础上,加快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形成简明易行的地方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依法依规主动向社会公开。省级部门完善本系统事中事后监管规则和标准,并指导地方完善相关标准规范。鼓励激励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标准。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开展企业标准监督检查。(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
  6.建立重要产品追溯机制。加快全省重要产品体系建设,建成覆盖全省主要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含疫苗)、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引导企业将追溯体系与企业检验检测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对接,加强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进一步完善问题产品召回应急处置等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参与追溯体系建设,培育追溯体系建设运行示范企业。(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
  7.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处罚。精简涉企现场检查事项,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涉企现场检查。(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上位法已作调整的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牵头单位:省政务办、省委编办、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3月)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
  8.推行监管执法依法公开。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实现监管规则、计划、标准、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完善机制,推进公正监管。
  9.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统筹制定抽查计划,推进抽查检查结果公开公示,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抽查结果要通过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全面进行公示。(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0.加强信用监管。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机制,完善市场主体“红黑名单”制度、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信用修复机制,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和响应机制。在政务服务、金融、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科研、交通等领域,推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信用监管应用。(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1.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检测、监管等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明确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应急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2.探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空间,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充分运用第三方平台数据,加强跟踪分析,推进线上线下协同,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强化数据支撑,推进精准监管。
  13.推进监管数据应用。按照国家数据标准规范,优化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中心建设。建设监管主题数据库,关联整合政府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信息,归集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形成监管信息链。有序推进监管数据应用,通过省大数据能力平台为各级各部门风险预警、精准监管、综合分析、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服务。(牵头单位: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4.探索推进风险预警应用。建立预警分析研判机制,加快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助力提升监管精准化水平。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率先在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药品监管等领域,建立虚假医疗广告监测、非法集资、非法销售药品、非法销售处方药品、非法销售医疗器械等风险预警模型。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预警体制、机制建设,提升风险预警准确率和针对性。逐步推动监管领域建设更多风险预警模型。(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药监局、省政务办;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创新方式,推进智能监管。
  15.积极探索非现场监管。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卫星遥感、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探索基于非现场监管的远程监管。(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6.探索推广移动监管。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移动监管系统和部门自建移动监管系统,逐步推进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全链条线上开展,实现监管全程可追溯、数据全过程可查询。(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7.探索推进“扫码监管”。依托企业营业执照二维码,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为支撑,实行政府涉企监管执法现场扫码登记,企业扫码确认、监督、评价、反馈、投诉举报。(牵头单位: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多元共治,推进协同监管。
  18.加强协同监管。出台市场监管领域联合监管、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则,完善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完善联合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实现“一级发起、全网协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处理、全省互认”。(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1年3月)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其他具备条件的领域也要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牵头单位:省委编办;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
  19.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促使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信用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诚信纳税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规范企业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年报公示,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加快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提升行业自治水平。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制定发布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发挥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认证、检验检测、公证、仲裁、税务、保险、工程造价咨询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在监管执法中更多参考专业意见。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或参与公益诉讼、专业调解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评奖、认证等行为。(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1.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监督投诉渠道,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12345热线等平台,提供违法违规线索。建立基层“吹哨人”制度,鼓励运用现有信息化系统,设立相应功能,对基层无法解决的问题采取“吹哨报告”的形式,报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处置。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发挥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认证检验检测、公证、仲裁、税务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关注和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按照本意见制定监管计划任务,细化实化监管措施,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科学配置监管资源,鼓励基层探索创新,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推进人财物等资源向基层下沉,保障基层经费和装备投入。
  (二)强化督促指导。全省各级政府要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和指导,对市场监管效能进行评估,落实行政问责机制,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将公正监管水平纳入市、州、县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三)强化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促进监管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加快完善监管执法领域尽职免责办法,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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