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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政发[2021]1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1-7-23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04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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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现就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实行预缴增值税的,所在地为增值税预缴地。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所在地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地点。
  四、本通知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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