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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支持带动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人社规[2021]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1-7-28
实施时间: 2021-7-28
失效时间: 2024-6-30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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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社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支持创业就业,落实“六稳”“六保”,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根据《关于福建省创业支持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21〕7号)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创业支持带动就业促进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发挥平台吸纳创业就业作用
  (一)符合条件的创业平台可纳入创业大本营规划。符合以下条件的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及三农主题创业服务载体可择优纳入创业大本营规划,实行统一挂牌。根据入驻商事主体和创业者等方面情况,将创业大本营分为高校类、乡村振兴类、港澳台青创类、互联网类、综合类。人社部门负责实施创业人员就业登记。
  1、在厦门市注册登记一年以上。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在厦门有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水电、网络等基础设施完善。
  4、大本营认定时已经吸纳入驻的创业实体10户(含)以上。
  (二)根据创业大本营吸纳创业实体和带动就业情况,给予创业大本营相应奖励。创业大本营入驻创业实体每新吸纳一名人员就业,在该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保3个月(含)以上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创业大本营参与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根据创业大本营运营情况,有计划组织遴选、认定我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凡是入驻创业实体20个(含)以上、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3个月(含)以上且评审时仍有在职人员50人(含)以上的创业大本营,可以申请认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遴选数量控制在创业大本营数量的60%以内。遴选标准重点考虑大本营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创业就业人员数量、创业项目运营成果、入驻大本营的创业项目的年度税收贡献等。遴选认定工作具体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对认定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大本营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从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中,择优推荐参评省级及以上级别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大本营实行总量控制、淘汰机制,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大本营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1、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2、不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被入驻创业实体有效投诉3次及以上,经核实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3、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相关创业平台称号资格的。
  4、在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的复评或专项检查评估中,被认定为不符合相关创业平台称号认定标准的。
  5、不配合人社部门监督管理,创业典型示范作用、服务功能弱化丧失的。
  6、不良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以创业方式就业并带动其他群体就业
  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财政供养人员除外):毕业5年内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来厦创业港澳台同胞;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上述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可按照下述条件要求申请相关补贴奖励。
  (一)创业项目启动补助。自主创业扶持对象2019年1月1日之后在厦创办经营实体、完成商事主体登记,正常经营3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本人在该商事主体办理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含)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启动补助。同一人或同一商事主体不得重复享受。
  (二)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扶持对象2019年1月1日之后在厦租用场地创办经营实体、完成商事主体登记,正常经营3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本人在该商事主体办理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含)以上的,自商事主体注册(成立)之日起可按其持续经营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创业场地补贴。第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的补贴标准分别为600元/户·月、400元/户·月、300元/户·月。场地实际租金高于上述标准的,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场地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实际租金给予补贴。同一人或同一商事主体不得重复享受。
  (三)创业项目带动就业奖励。自主创业扶持对象2019年1月1日之后在厦创办经营实体、完成商事主体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自商事主体注册(成立)之日起3年内,每吸纳1名人员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保6个月(含)以上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1万元,同一被吸纳就业人员只能享受1次创业项目带动就业奖励。
  (四)创业项目成果奖励。人社部门有计划组织创业项目成果展示推介活动,经专家评审,入选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参加成果展示推介活动的,每个项目给予2000元的入库项目奖励。
  (五)优质创业项目奖励。人社部门有计划组织创业创新大赛、优秀创业项目评选资助活动,在市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创新大赛、优秀创业项目评选活动中,对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个、5万元/个、3万元/个一次性奖励。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创业大本营运营主体对入驻创业实体和创业者的服务。人社系统就业登记平台向创业大本营开放,设立信息化服务管理对接端口,对创业团队、创业者、就业人员进行就业登记。依托创业大本营,组织开展创业支持鼓励政策宣传。
  (二)推进支持政策经办服务的便利化。有序开展创业大本营的规划建设、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遴选,通过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推行“全程网办”的服务模式。
  (三)加强资金保障。创业扶持资金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创业大本营吸纳带动就业奖励、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励、创业项目成果奖励、优质创业项目奖励等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创业项目启动补助、创业场地补贴、创业项目带动就业奖励等资金由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承担,非本市户籍申请对象由申请人商事主体注册地址的区财政承担。设立创业服务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用于市、区人社部门自行组织或通过购买服务开展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遴选、认定、监管,创业项目征集、评审、推介,创业大赛、典型宣讲、政策宣传等主题活动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核查监管,创业服务软件开发维护,创业指导专家服务等与创业服务工作相关的费用支出。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关于加强创业支持带动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9〕271号)同时废止,业务经办规范参照《关于印发创业补贴奖励业务经办规范的通知》(厦人社办〔2020〕28号)执行。
  (二)本通知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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