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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平台企业个体工商户政务接入暂行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发改服务[2020]4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9-15
实施时间: 2020-9-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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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平台企业个体工商户政务接入暂行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15日

  平台企业个体工商户政务接入暂行规则

  为推动平台经济重点招商项目落地运营,方便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完成批量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税率核定等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则。
  一、平台企业前端审核。平台企业在进行批量个体工商户登记前,需就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住所、资金数额、税率核定、税务申报期限和申报方式、税库银三方(委托)划缴协议格式等事项,提请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审核认可,确定批量电子化申请平台企业关联个体工商户表单格式和申请要件。
  平台企业拟定的关联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应符合以下要求:1、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应为经营者本人姓名+平台简称;2、经营范围为规范化表述的未涉及禁设区域的一般经营项目;3、住所(即关联个体户法律文书送达地)为平台企业的住所或平台企业落地区招商部门提供的地址;4、关联个体户在网络平台内接单经营的,可参照《电子商务法》规定,以其平台网址及自由职业者ID作为经营场所进行备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厦门市民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平台企业)
  二、自由职业者信息采集和实名活体认证。平台企业收集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所需的自由职业者相关材料,将自由职业者联系电话、经营范围、住所等信息形成标准表单,并协助自由职业者完成税库银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的签订, 平台企业将所有资料加密成数据包,“i厦门”确认格式无误后,平台企业通知自由职业者进行实名活体认证和签字确认。厦门市民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将“i厦门”实名活体认证服务,面向合作平台企业系统开放,自由职业者通过登录平台企业系统即可跳转至“i厦门”进行实名活体认证和签字确认。(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厦门市民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平台企业)
  三、批量登记个体工商户。市市场监管局将注册端口开放给“i厦门”,“i厦门”将平台企业关联个体工商户的注册数据包传送至市场监管局注册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审核。(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厦门市民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平台企业)
  四、电子营业执照下载。对平台企业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管部门仅核发电子营业执照,完成审批后,将注册信息同步至税务部门,个体工商户自行通过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下载电子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厦门市民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平台企业)
  五、税务登记处理。税务部门接收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信息等相关数据后,按企业开办便利化的要求,处理开办事项,完成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征收率核定等征管系统处理。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同时申领发票的,由税务部门核准发票供应并发行税务U-key,根据个体工商户确定的收件地址,邮寄发票、税务U-key等给纳税人。(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自动开通电子税务局。税务部门完成征管系统处理后,电子税务局将自动开户,个体工商户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后续税务管理事项,也可自主通过电子税务局、税企邮箱查询相关事项办理情况和税务通知公告等。(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提供电子税务局接口,便利“i厦门”接入办理涉税事项。根据平台企业下属个体工商户的办税需求,提供电子税务局“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签订税库银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注销税务登记”等业务事项接口,“i厦门”按照电子税务局规范要求建设相关功能,对接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业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平台企业)
  注:接入电子税务局需达到税务总局的安全等保要求,且业务事项建设需符合税务总局规范要求。
  八、建立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款由平台企业承担连带缴纳责任制度。在个体工商户与税务部门、银行签订税库银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的基础上,探索平台企业承担连带缴纳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款的划缴规则和系统处理。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款首先通过个体工商户的税库银三方协议进行扣款,款项不足以扣缴的,继续从平台企业授权的缴税账户扣缴税款。(责任单位: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市税务局、指定开户银行、平台企业)
  九、增值税发票开具和其他日常税务事项。个体工商户应根据经营情况自主如实开具发票,平台需监督和辅导个体工商户保管发票和税务U-key,按要求规范开具发票。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个体工商户可以委托平台企业代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平台企业代办个体工商户各类税务事项的经办人,应作为税务代理人或办税人员,向税务机关报备实名办税信息。(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平台企业)
  十、后续日常监管责任。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签订责任清单,明确平台企业管理责任,由平台企业负责配合开展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处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平台企业)
  (一)应由平台企业承担的税务方面管理责任包括:
  1.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平台企业应向税务部门定期报送平台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主要指经营信息和收入信息)”。
  2.平台企业应监督和辅导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落实发票管理规定,包括保管发票和税务U-key,规范开具发票,按要求验旧和缴销发票等。
  3.平台企业应监督和辅导平台内个体工商户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税务管理规定,包括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办理优惠备案和减、免、退税申请等其他涉税事项。
  4.平台企业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欠缴税款负有连带责任。平台企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平台内个体工商户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平台内个体工商户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平台企业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要求进行处罚。
  5.平台企业应做好平台内个体工商户管理,对退出平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向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应由平台企业承担的市场监管方面管理责任包括:
  1.平台企业应确保个体户信息真实,对平台自由职业者提交的个体户登记申请涉及的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签名等进行相应的核实,收集记载自由职业者经常居住地,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可联系,并对个体户提供虚假材料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2.平台企业应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要求全面落实平台主体责任。
  3.平台企业应与经营者签署委托合同,就平台受托办理个体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受委托履行年报联络人、法律文书签收人义务,个体户承诺事项等进行约定。
  4.平台企业应配合开展日常监管:
  (1)平台应督促个体户按时进行年报;积极配合“双随机”抽查;
  (2)对个体户异地经营产生的违法行为积极协调属地监管部门介入监管;
  (3)根据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配合清理死户虚户,督促相关个体户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5.平台企业应加强投诉举报处理,针对12315分送的投诉建立快速处理通道,组建专门的投诉处理团队、指定专门联络员负责与市场监管部门各级经办人员对接配合;对个体户经营过程中的纠纷实行先行赔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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