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相关缴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规[2021]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1-7-31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7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福建省政府研究,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自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统一按福建省规定的标准(16%)执行。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等缴费政策,均统一按福建省规定执行。其中,职工以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采用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并执行福建省统一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
  本通知实施后,国家、福建省出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等缴费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等 浙人社发[2020] 2020/12/15
南宁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 南宁市人大常委 1997/12/3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 豫人社规[2020] 0001/1/1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 国发[2008]10号 2008/3/14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 陕政发[2006]27 2006/1/1
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95/10/1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 云政办规[2025] 2025/10/15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逐步做实城 吉政办发[2004] 2004/7/19
贵阳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暂 贵阳市人民政府 1998/7/1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政字[2014]10 201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