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的决议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 2021-7-28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2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查了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草案)。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草案)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

  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免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灭失住房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2号)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我省 闽财税[2021]15 2021/9/1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资源税适用 吉财税[2016]58 2016/7/1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 湖北省人民代表 2021/9/1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 2020/9/1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 湖南省第十三届 2021/9/1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广 2020/5/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药用植物加工成干膏增值税适用税 粤国税函[2001] 2001/6/25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 2021/4/30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 浙江省第十三届 2020/9/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魔芋精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 20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