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发文文号: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时间: 2021-7-30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74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河北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方案(草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如下:
  一、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四。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房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于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部分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对于房屋产权调换或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价格差额的免征契税,支付价格差额的,对价格差额部分征收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4号)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契 2021/9/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 2020/9/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 京地税营[2004] 2004/4/8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我省 闽财税[2021]15 2021/9/1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 2021/9/1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 2020/9/1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 海南省人民代表 2021/9/1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江夏区等城市维护建设税适 武地税发[2001] 2002/1/1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 江苏省人民代表 2020/9/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契税 2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