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征缴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20]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1-7
实施时间: 2020-1-7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103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划转工作,确保划转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桂财税〔2019〕57号)精神,现将划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原则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收费主体变更为广西税务部门,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和收费标准仍按照《关于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308号)、《关于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3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各市县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现执收单位征收。
  采取委托征收方式,各市县税务部门应与受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手续,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管理、指导和监督征收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征收标准,管理、指导和监督征收工作。
  (三)税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收取行为。
  (四)受委托单位负责具体的征收、勘查定损和审核确认。
  四、信息传递和反馈
  受委托单位每半年将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收费统计情况反馈主管税务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将成熟适宜的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各相关部门要高度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实而又实、细而又细完成划转工作,有序稳妥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依法征收,流程规范。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相关规定,加强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逐步建立流程规范的征缴体系,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集成联动,紧密配合。
  在征收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配合,建立协同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征管配套制度,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
  (四)创新管理,便民高效。
  按照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则,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征收流程,方便缴费人,持续升级缴费服务,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征缴效率,确保非税收入征管体制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1月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园林绿化补 湘发改价费[201 2014/10/27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 桂财税[2019]57 2020/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城市 桂价费[2013]78 201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