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其他核算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接受社会捐赠款物内控管理和会计处理等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0-3-12
实施时间: 2020-3-12
法规类型: 其他核算规定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6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央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号)有关规定,为帮助我区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组织和单位做好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登记及会计处理工作,我厅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并联合行业专家,对一些相关管理要求和会计处理进行了整理归纳,供参考。
  附件: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捐赠款物内控管理及会计处理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3月12日

  附件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捐赠款物内控管理及会计处理参考

  按照中央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号)有关规定,为帮助指导我区民间非营利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捐赠资金及物资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广西财政厅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并联合行业专家,对一些相关管理要求和会计处理进行了整理归纳,供参考。
  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
  (一)规范受赠手续,取信捐赠主体。
  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受赠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及时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方。
  (二)加强款物保管,保证款物安全。
  受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捐赠管理使用责任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接受捐赠后,应根据捐赠文件、物资接收清单、资金到账凭据等及时登记造册。对捐赠资金要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及时入账;对捐赠物资要明确仓库或指定地点存放,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好签收手续,并做好出入库明细台账登记。
  (三)合理分配使用,确保物尽其用。
  捐赠款物按规定区分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进行管理,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疫病救治和困难患者救助,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 受赠单位与捐赠方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方的同意。
  (四)规范财务管理,严格会计核算。
  受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受赠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捐赠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置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捐赠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受赠单位应当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受捐价值较大的单位,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捐赠具体情况。
  (五)建立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受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提高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依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公开的受赠信息应包括:受赠单位接受捐赠的情况;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等。
  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捐赠事项的会计处理
  (一)接受捐赠的入账条件。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确认捐赠收入:(1)与捐赠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2)捐赠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有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责和费用。
  但以下情形不确认捐赠收入:(1)民间非营利组织从委托方收到款物,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款物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无权改变上述款物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作为一项代收代付的业务进行处理,会计核算时应当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2)捐赠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等被称之为捐赠承诺。捐赠承诺不满足非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条件。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捐赠承诺,不应予以确认,但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3)对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4)如果款物提供者提出捐赠时要求非营利组织为其提供一项服务,尽管这项服务的结果可能是无形的、不确定的或难以计量的,该项接受的款物也不能作为捐赠处理。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确认方法进行会计确认。
  (二)接受捐赠的计量方法。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受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受赠资产如为现金、银行存款等资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受赠资产如为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1)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2)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3.上级单位或有关机构无偿调入的捐赠疫情防控物资。无偿调入的捐赠疫情防控物资,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量。调出方没有提供账面价值的,参照签署方法按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量。
  4.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资产,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
  (三)接受捐赠的账务处理。
  1.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账务处理。
  (1)收到捐赠款物。收到捐款或实物的捐赠时,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
  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受托代理业务而从委托方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不在“捐赠收入”科目核算。
  (2)使用捐赠款物。用捐赠款购买固定资产、存货或使用在限定的业务活动上,借记“固定资产”/“存货”/“业务活动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按照捐赠人提出的限制条件在确认捐赠收入的当期用捐赠款购买固定资产、存货或使用在限定的业务活动上,借记“固定资产”/“存货”/“业务活动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贷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3)期末结转。期末,将“捐赠收入”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将“业务活动成本”账户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账户,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贷记“业务活动成本”。
  (4)限定性收入或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定性解除。带有限制条件的捐赠款物在按限制条件使用完成后,即视为解除限制条件。如果限制条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应当将限定性收入转为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如果确认限定性捐赠收入与使用限定性捐赠收入不在同一会计期间,那么,限定性捐赠收入在捐赠期末已结转至“限定性净资产”。此时,需要在限定性净资产与非限定性净资产之间进行重新分类,将已经转化的限定性净资产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
  2.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账务处理。
  (1)收到疫情防控捐赠款项。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贷记“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
  (2)收到疫情防控捐赠物品。财务会计:借记“政府储备物资”/“库存物品”/“固定资产”/“业务活动费用”,贷记“捐赠收入”。其中,负有国家储备任务的机构收到捐赠的疫情防控储备物资记入“政府储备物资”;医疗机构收到捐赠的需要通过库存管理的物品记入“库存物品”科目;收到捐赠的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收到捐赠的其他物品直接计入“业务活动成本”。对收到物品,预算会计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3)使用捐赠资金购置物品。财务会计:借记“政府储备物资”/“库存物品”/“固定资产”/“业务活动成本”,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其中的借方科目,负有国家储备任务的机构购置疫情防控储备物资记入“政府储备物资”;医疗机构购置需要通过库存管理的物品记入“库存物品”科目;购置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物品记入“固定资产”科目;购置其他消耗性物品直接计入“业务活动费用”或“单位管理费用”。预算会计:根据单位性质和物品用途,分别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等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或“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4)对外捐赠资金、物品等。
  以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对外捐赠,按照实际捐出的金额,财务会计: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同时,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以库存物品等对外捐赠,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和对外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合计数,财务会计: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库存物品账面余额贷记“库存物品”科目,按照对外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预算会计:按实际支付的相关费用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以固定资产对外捐赠,财务会计: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被处置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预算会计:按照对外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5)无偿调拨业务。
  经批准无偿调出的库存物品发出时,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同时,涉及相关费用的,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报经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被处置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同时,涉及相关费用的,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政府储备物资调拨业务。政府储备物资由按规定对其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对政府储备物资不负有行政管理职责但接受委托具体负责执行其存储保管等工作的单位,其受托代储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
  取得政府储备物资时,①接受捐赠的政府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政府储备物资”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②接受无偿调入的政府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政府储备物资”科目,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发出政府储备物资时,①因动用而发出无需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按照发出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政府储备物资”科目。②因动用而发出需要收回或者预期可能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在发出物资时,按照发出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政府储备物资”(发出)科目,贷记“政府储备物资”(在库)科目;按照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收回物资时,按照收回物资原账面余额,借记“政府储备物资”(在库)科目,按照未收回物资的原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按照物资发出时登记在“政府储备物资”所属“发出”明细科目中的余额,贷记“政府储备物资”(发出)科目。③因行政管理主体变动等原因而将政府储备物资调拨给其他主体的,按照无偿调出政府储备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7)受托代理疫情防控捐赠的资金及物品。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受托代理业务的主要有两种:一是对政府储备物资无行政管理职责的单位接受委托存储保管政府储备物资;二是单位受托转赠疫情防控物资。
  具体处理如下:①接受委托储备或委托需要转赠给受赠人的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②将受托物资交还委托方、交付受赠方或其他指定受益方时,按照物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③转赠物资的委托人取消了对捐赠物资的转赠要求,且不再收回捐赠物资的,应当将转赠物资转为单位的存货、固定资产等。按照转赠物资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同时,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业务如涉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同时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另外,对于疫情期间发生的特殊业务,请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结合具体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
  (8)一般行政事业单位购入用于在办公或执行公务时使用的口罩、药品、防护耗材等。财务会计: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预算会计: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四)企业捐赠的会计处理。
  1.捐赠资金。企业对外捐赠资金时,按实际捐出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2.捐赠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捐赠的,按照货物的账面价值及视同销售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同时减少存货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若捐赠物品符合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货物的账面价值及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同时减少存货并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捐赠固定资产。企业将固定资产对外捐赠的,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被处置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同时,涉及相关费用的,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最后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方余额全部结转至“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4.有关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疫情防控物资扩产、 闽政办[2020]5号 2020/2/6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 苏政办发[2022] 2022/4/17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增值税 2020/2/17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会员服务工作的 2020/2/4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0/1/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办税服务厅疫情防控措 2022/1/19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优化纳税缴费服务 配合 赣税函[2020]16 2020/1/31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 2020/1/3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有序恢复经济 吉政办明电[202 2022/4/19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 鲁税发[2020]8号 202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