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多证合一”纳税人分类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7-26
实施时间: 2021-8-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4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为持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变更,自2021年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全省推广税务登记信息智能变更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其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注册地址、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投资方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变更登记后,将其变更登记信息即时共享到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企业无须再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
  二、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生产经营从业人数、核算方式、行业、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总分支机构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 津财规[2021]14 2021/9/1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指南》的 2010/1/1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 晋政办函[2021] 2021/9/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有关事宜的 内政发[2021]8号 2021/9/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 粤地税发[2005] 2005/4/2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 京地税征[2007] 2007/12/2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 2015/9/25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跨区域经营纳 贵州省地方税务 2018/3/30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致纳税人一封信 2018/1/18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 国家税务总局内 2018/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