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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自治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金[2020]4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6-3
实施时间: 2020-6-3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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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局)、发展改革委(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自治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拨付进度,保障财政贴息资金安全、合规和有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精神,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财政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金〔2020〕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全国及自治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自治区“复工贷”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工信投资〔2020〕41号)等文件要求,决定组织开展自治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内容
  (一)贴息对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确定的自治区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名单中已上报国家但未能纳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名单企业,详见附件1)。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名单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口径为准。
  (二)贴息标准。对上述符合条件的企业,其2020年1月1日—2020年5月31日新增由广西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用于疫情防控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自治区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
  (三)贴息计算。企业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贴息金额=贷款本金金额×贴息利率×实际使用天数/360。
  1.贷款本金金额指贷款中未还款的部分。
  2.贴息利率为“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的50%”和“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中的较低者。
  3.实际使用天数=贷款还款日—贷款发放日。其中,2020年1—2月发放的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66天;2020年3—5月发放的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65天。
  (四)贴息申请、审核和拨付。企业按季度申请贴息资金。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申报先后顺序分批次进行审核,按季度拨付贴息资金。
  根据自治区审核情况,自治区直属企业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直接拨付,市县企业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到有关市县财政局,市县财政局按有关制度规定及时拨付企业。
  二、申请流程
  (一)名单推送。各级工信、发改部门于2020年6月12日前分别通知当地的自治区名单企业。
  (二)首次申报。企业应根据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并于2020年7月10日前向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2020年1—6月贴息资金,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暂未使用的或材料不齐全的贷款部分,于后续季度补充申报。具体申请材料如下:
  1.贴息资金书面申请(含企业账户信息,可参照附件2);
  2.附件3—5;
  3.工商营业执照、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
  4.证明上季度贷款余额情况的银行材料(银行盖章);
  5.每一笔贷款、每一项支出的使用情况(用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活动的书面说明、有银行章的明细对账单、购销合同或协议、购买原材料的发票或税票等相关资料)。
  (三)后续申报。企业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第10日前,将补充申报材料、附件3—5、证明上季度贷款余额情况的银行材料(银行盖章)等报送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
  三、审核标准
  (一)贷款必须用于疫情防控保障物资(附件1中的主要产品)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一笔贷款中若有部分未用于上述情况,则该部分不予贴息。
  (二)贷款不能挪用于偿还贷款企业其他债务等与防疫物资生产无关的事项,不能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金融套利活动。一笔贷款若有部分用于上述情况,则该笔贷款不予贴息。
  (三)贷款的银行交易记录必须与购销合同或协议、足额发票等对应。上述材料齐全的贷款(或贷款的一部分)可予以贴息,材料不齐全的贷款(或贷款的一部分)补齐后再予以贴息。其中,符合条件的购销合同或协议、发票等应为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
  (四)陆续使用的贷款部分,在企业补齐申请材料后按上述第(一)—(三)款要求审核。
  (五)自放款日起半年内仍未使用的贷款部分,不予贴息。
  (六)对于审核通过的贷款(或贷款的一部分),按照要求计算贴息金额。
  四、审核流程
  各市、县财政局对本地区贷款企业贴息申请逐项逐笔按上述审核标准进行初审,审核方式以资料审核为主,对于审核发现的疑点问题,可要求贷款企业和贷款银行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或进行现场核证。
  各市、县财政局收到企业贴息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初审,于每周五将本周已审核完毕的贴息申请材料(含初审意见、附件3—4及贷款企业贴息申请材料等,下同)报送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处),每季度的最后一批贴息申请材料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第20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处)。相关材料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jrc@qct.gxzf.gov.cn。
  自治区财政厅将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初步复核,并在此基础上出具审核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工信、发改部门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人员力量。灵活采用各种方式,提高工作的精准性和便利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全面客观、审慎看待发现的问题,实事求是作出判断,按时保质做好审核工作。
  (二)各级财政、工信、发改部门应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工作质量控制。审核人员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本次审核有关的信息。
  未尽事宜,请联系: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陆静,联系方式:0771—5312321。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系人:杜杨辉,联系方式:0771—8095228。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系人:黄艳雕,联系方式:0771—2328171。
  附件:
  1.自治区疫情防控保障企业贴息名单
  2.贴息资金申请书模板
  3.企业贷款情况审核表
  4.2020年X—X月贴息资金申请表
  5.企业贷款资金使用台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3日

  附件2
  贴息资金申请书模板
  XXX市或县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财政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金〔2020〕21号)精神,我司……(简单介绍疫情防控工作),(是、否)服从国家统一调配,或(是、否)存在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等其他问题。
  我司于2020年X月X日在XXX银行获得了X万元贷款,现申请X年X月至X年X月(按申请的季度填写)贴息资金共X万元。具体情况详见附件。我司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退回已获得的贴息资金。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
  我司资金收款账户开户行:XXXXXXXXX,账户名:XXXXXXXXX。账号:XXXXXXXXX。
  附件:X.企业贷款情况审核表
  X.2020年X—X月贴息资金申请表
  X.XX银行第X笔贷款用途
  XXXXXX 企业
  X年X月X日
  附件X
  XX银行第X笔贷款用途
  (分银行按每笔贷款逐笔说明)
  我司于X月X日在XX银行获得XX万元贷款,利率X%,期限X%,贷款合同及发放凭证、贷款余额证明附后。贷款主要用途如下:
  一、XX万元用于XXXX方面,疫情防控扩能增产任务是XXXX,完成了XXX任务。承担调配任务的调配单、银行明细对账单、购销合同或协议、购买原材料的发票或税票等相关资料附后。
  二、XX万元留存于账户,原因是XXX,使用计划是XXX。
  三、XX万元用于偿还贷款企业其他债务等与防疫物资生产无关的事项。
  四、XX万元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金融套利活动。
  我司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附:1.企业贷款资金使用台账
  2.贷款企业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
  3.承担调配任务的调配单
  4.银行明细对账单
  5.够购销合同或协议
  6.购买原材料的发票或税票
  7.贷款额度和调配任务的关系说明(有调配任务的企业需提供)

相关附件:
1. 自治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名单.xls    
附件3-5.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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