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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税[2021]13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21-6-29
实施时间: 2021-7-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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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抚示范区税务局,各市(不含大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沈阳市执法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为平稳有序做好我省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卫生费、垃圾排放管理费等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应缴费金额依法进行认定;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认定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并缴入国库;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制度,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政策制定。
  三、除本通知规定外,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及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原执收(监缴)单位要做好历史征管数据和资料整理,并妥善保管,按规定核销原领用的非税收入票据。
  五、原执收(监缴)单位应当准确提供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资料和信息,协助税务机关摸清城镇垃圾处理费近三年缴费人数量、收入规模、预算级次等费源情况,支持税务部门平稳有序承接征收工作。
  六、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即缴费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市、区)税务局为主管税务机关。
  七、划转后,缴费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认定的应缴费额和现行规定的申报期限,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或辽宁移动办税APP协办申报的方式,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申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费款缴纳后,税务部门向缴费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八、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将城镇垃圾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人民银行国家金库。
  九、城镇垃圾处理费的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43313”,预算科目名称为“城镇垃圾处理费”,预算级次为地方收入,收款国库为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国库。
  十、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十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依据原执收(监缴)单位确认的欠费金额征缴入库。原执收(监缴)单位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退费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十二、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持续优化办事缴费流程,以电子税务局、辽宁移动办税APP、办税服务厅为载体,提供“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办申报、网上自主申报、办税服务厅申报”多种申报方式,“网上、掌上、自助、实体”多种缴费渠道紧密结合,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十三、税务、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通过信息共享和规范表证单书,实时推送费源信息、征收信息,及时开展征管信息比对,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十四、缴费人未按时缴纳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缴费人拒不缴纳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协助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协助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十六、2021年7月1日前,原执收(监缴)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移交征收依据、收费标准、缴费人名册及征收数据、欠费明细、协办单位情况等资料和信息。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后,有关业务操作流程见附件。
  十七、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办申报操作手册
  2.办税服务厅征管业务操作手册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29日

相关附件:
1.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办申报操作手册.docx    
2.办税服务厅征管业务操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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