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
发文文号: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1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 2021-5-27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257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
  (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本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决定如下:
  一、契税税率为3%。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的税收减免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省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货币补偿的差价部分征收契税;在省内选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互换,不交纳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在本省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 安徽省人民代表 2021/9/1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广 2020/5/9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 重庆市人民代表 2020/9/1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对《山西省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 2023/12/2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 京地税营[2004] 2004/4/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 2021/9/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 2020/9/1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 江苏省人民代表 2020/9/1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 2021/4/9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安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 贵州省地方税务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