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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的免税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州海关公告2020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广州海关
发文时间: 2020-1-25
实施时间: 2020-1-25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17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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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公告〔2020〕17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6〕17号)相关规定,现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税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免税进口捐赠物资应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详见附件1)规定要求。
  二、受赠人在申报免税进口捐赠物资前,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也可委托使用人,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其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在广州、佛山、韶关、河源、肇庆、清远、云浮市的,可以向广州海关隶属天河海关(地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不是广州海关辖区的,货物进口前请及时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三、受赠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捐赠函(正本);
  (二)由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详见附件2、3);
  (三)受赠人属于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应当取得相关证书及由民政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使用人应当提交受赠人委托其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正本);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应急特殊通关措施。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物资快速通关,紧急情况下可在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在次月底前补办相关减免税手续,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主管海关联系。
  五、捐赠人、受赠人或使用人可在捐赠物资申报前,联系广州海关通关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事宜。其中,通关事宜请联系蔡庆钿,13570556315;白云机场海关通关事宜请联系兰剑飞,13650929883;减免税事宜请联系吴玉琳,13926017922;天河海关减免税事宜请联系李露华,13925001906。
  特此公告。
  附件: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doc
  2.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pdf
  3.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docx
  4.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pdf
  5.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docx
  6.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pdf
  广州海关
  2020年1月25日

相关附件: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doc    
2.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pdf    
3.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docx    
4.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pdf    
5.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docx    
6.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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