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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海关关于高级认证企业“两步申报”模式下免除担保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州海关公告2020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广州海关
发文时间: 2020-1-15
实施时间: 2020-1-15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84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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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有关工作精神,进一步提升广州海关关区范围内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广州海关决定在广州海关关区范围内开展高级认证企业“两步申报”模式下免除担保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免除税款担保试点企业条件 需要办理免除税款担保试点的高级认证企业可向注册地海关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企业为非生产型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海关手续的;
  (四)依据《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被暂停适用企业信用管理措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海关认为不适用免除担保措施的。 二、办理程序 企业向海关提交《企业试点适用免除税款担保措施申请审核表》(附件1)和企业已签署的《申请适用免除税款担保高级认证企业信用承诺书》(附件2),海关审核同意后适用。 三、暂停和恢复适用免除担保措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停企业适用免除担保措施: 1.本公告第一条第(二)(三)(四)(五)款情形之一的; 2.海关认为应当暂停免除担保措施的。
  (二)企业履行纳税义务、办结海关手续且消除上述情形后,可以向海关申请恢复适用免除担保措施,申请程序同本公告第二条。 四、终止适用免除担保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终止企业适用免除担保措施,一年内不再接受企业适用免除担保措施申请:
  (一)企业年度内有2次以上被暂停适用免除担保措施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海关认为不适用免除担保措施的。 五、不予适用免除担保措施的其他情形
  (一)企业涉税进口货物报关单中的申报单位为一般信用企业、失信企业或者国家联合惩戒名单企业的;
  (二)企业涉税进口货物报关单中的消费使用单位为失信企业或者国家联合惩戒名单企业的。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免除担保试点一年后,广州海关将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进一步优化完善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担保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
  申请适用免除税款担保高级认证企业信用承诺书
  企业试点适用免除税款担保措施申请审批表
  广州海关
  2020年1月15日

相关附件:
企业试点适用免除税款担保措施申请审批表.doc    
申请适用免除税款担保高级认证企业信用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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