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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关于在广州市范围内实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一窗通办”的通告
发文文号: 广州海关通告2021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广州海关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3-30
实施时间: 2021-3-30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7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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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推进海关全业务领域一体化改革,进一步便利企业,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决定自即日起在广州市范围内海关政务服务窗口实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业务‘一窗通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一窗通办”的业务范围: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住所为广州市范围内的企业办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变更、注销业务。
  二、实施“一窗通办”的海关:广州海关辖区的广州白云机场海关、海珠海关、天河海关、番禺海关、南沙海关、越秀海关、荔湾海关、花都海关、从化海关;黄埔海关辖区的黄埔老港海关、黄埔新港海关、穗东海关、增城海关。
  广州市范围内行政相对人可到以上任一海关政务服务窗口提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业务的申请资料,具体地址、联系电话详见附件。
  三、行政相对人在办理上述相关业务中如有问题,可拨打海关12360热线进行咨询。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业务原有办理模式同时适用。
  特此通告。
  附件:实施一窗通办的海关地址和电话
  广州海关  黄埔海关
  2021年3月30日

相关附件:
广州海关 黄埔海关关于在广州市范围内实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一窗通办”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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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一窗通办”办税方式的通 辽国税发[2010] 20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