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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海关关于全面实施出口货物“提前申报、运抵验放”通关模式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海关
发文时间: 2019-5-8
实施时间: 2019-5-8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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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高宁波口岸出口货物通关时效,促进外贸稳定发展,经研究,宁波海关决定自2019年5月8日起全面实施出口货物“提前申报、运抵验放”(以下简称提前申报)通关模式,现就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宁波口岸的出口货物,其发货人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运抵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能够实现运抵报告电子数据联网传输的,均可实施出口货物提前申报通关模式。
  二、实施内容
  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统称“申报人”)在货物备齐并取得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后,可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场地)后,并在海关收到运抵报告电子数据后,海关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
  三、作业要求
  (一)申报人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74号公告的有关要求办理申报手续;
  (二)提前申报出口转关货物必须在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场地),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
  (三)提前申报并采取边运抵边装船的海运大宗散装货物,经海关船边实际验核,必须在申报后3日内装载完毕。超期未装载完毕的,须经海关批准。
  (四)提前申报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场地)后,非查验货物因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原因无法自动放行的,由申报地海关按照规定做好单证放行工作,并通知物流监管部门做好实货放行工作。
  (五)提前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修改和撤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18年243号令)办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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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