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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提示提醒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 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5-19
实施时间: 2021-5-19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47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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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2020年度辽宁省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现已完成。为了方便您更好地了解自身纳税信用状况,及时进行纳税信用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现就有关事项提示提醒如下:
  一、查询纳税人自身纳税信用状况
  纳税人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提出查询申请,或者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查询自身的纳税信用状况(查询途径详见附件1)。查询内容包括:当前年度信用指标预评情况、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包括修复后的结果)、纳税信用动态调整信息、补评结果、复评结果。
  二、申请纳税信用补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规定,纳税人因《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申请途径详见附件2)。
  三、申请纳税信用复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申请途径详见附件3)。
  四、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申请途径详见附件4)。
  五、申请纳税信用复核
  根据《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每年3月份集中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申请途径详见附件5)。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自我查询服务。
  特此通告。
  附件:
  1.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查询纳税信用状况.doc
  2.申请纳税信用补评.doc
  3.申请纳税信用复评.doc
  4.申请纳税信用修复.doc
  5.申请纳税信用复核.doc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5月19日

相关附件:
1.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查询纳税信用状况.doc    
2.申请纳税信用补评.doc    
3.申请纳税信用复评.doc    
4.申请纳税信用修复.doc    
5.申请纳税信用复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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