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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试点应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库[2021]1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文时间: 2021-2-1
实施时间: 2021-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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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试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本市开展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财库〔2020〕12号)要求,各相关试点医疗机构在抗疫一线奋战的同时,加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系统建设、数据管理等保障措施,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落实动态跟踪管理,确保本市医疗收费电子票据试点运行平稳有序,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试点工作中,部分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运行不稳定,患者下载票据失败情况时有发生,个别医疗机构上线初期未提供电子票据打印服务,部分医疗机构票面信息填列不准确不完整,宣传解释工作也有待加强。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试点工作,现将进一步加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以下简称“医疗电子票据”)应用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是优化完善系统,丰富推送渠道。各试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完善医疗收费电子化管理系统,为医疗电子票据在生成、查验、报销、入账、退付等环节提供安全可靠、稳定高效的技术支撑,确保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信息系统运行安全规范,提高医疗电子票据使用单位工作效率。试点医疗机构要在指定的窗口或自助机具提供医疗电子票据打印服务,同时丰富医疗电子票据推送渠道,提高就医患者用票体验满意度。
  二是规范票据填列,加强财务管理。各试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医疗票据规格式样,规范各细项名称填列,确保医疗电子票据信息填报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同时,严禁在医疗收费时拒收人民币现金,要加强财务基层管理工作,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建立完善单位医疗电子票据管理制度,退付红冲应及时查询相应电子票据状态,杜绝医疗电子票据重复报销入账。各试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具的医疗电子票据进行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归档。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服务意识。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医疗电子票据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加大宣传力度,在院内导医台、宣传栏公告医疗电子票据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提高医疗电子票据的社会公众认知度,实现便民利民服务目标。要强化相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加强与患者沟通,主动做好医疗电子票据应用中的答疑解惑,提高患者对医疗电子票据接受度和满意度。
  医疗电子票据改革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重要举措,各试点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抓实抓细医疗电子票据改革的管理工作,以高效便捷服务增进群众获得感。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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