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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评协[2020]7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0-11-11
实施时间: 2020-11-1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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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我会制定了《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陕评协”)会费收缴和使用,根据《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评协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四条  会员会费按年度收缴。
  第五条  陕评协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员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或拒绝缴纳会费的,由陕评协按照《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  会费缴纳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评估机构会员上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以下称年度收入总和)在3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10000元;3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50000元;3000万元以上的,交纳800000元。
  评估机构会员按上述标准计算的会费额度高于原标准(中评协〔2005〕101号)计算额度的,高出部分免予交缴纳。
  第七条  评估机构会员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财务状况,提供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和单位盖章的财务报表一份,或相关纳税申报表,并按规定上报陕评协和中评协。其中,评估机构会员会费免缴的相关信息,应在年度资产评估行业会计报表中予以单独列示。
  第八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执业会员交纳4000元。其中,非证券资格评估机构执业会员(不含证券资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执业会员)减免一半交纳。
  第九条  评估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向陕评协缴纳当年度单位会员会费,其分支机构的单位会员会费按属地原则缴所在地地方协会。
  第十条  个人会员会费每年4月30日以前通过所在评估机构会员单位上交陕评协。个人会员会费以评估机构参加当年度执业会员年检人数计算。
  第十一条  个别评估机构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缴纳单位会员会费困难的,可以向陕评协提出申请,并报中评协同意后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因经营环境等客观因素,需要调整年度会费缴纳比例的,由秘书处提出,经陕评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每年5月31日前,陕评协应当将收缴的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按40%的比例划交中评协。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四条  会费开支范围: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的各项支出;
  (二)开展行业党建工作的支出;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支出;
  (四)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等自律管理制度规范的支出;
  (五)开展自律监管、检查及奖惩的支出;
  (六)组织考试、会员管理及继续教育的支出;
  (七)为会员提供服务、协会刊物、学习资料和培训支出;
  (八)开展行业国内、国际缴流与合作的支出;
  (九)开展理论课题研究和市场业务拓展的支出;
  (十) 开展行业信息化建设及对外宣传的支出;
  (十一)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支出;
  (十二)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支出;
  (十三)社会扶助和公益性捐赠支出;
  (十四)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奖金、社会保障费、福利等以及秘书处日常办公支出;
  (十五)履行章程职责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陕评协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包含在审计报告里,秘书处每年应将审计报告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议。
  第十七条  本会自有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属于财政补助、社会捐赠的资产,应接受政府审计机关监督。
  第十八条  陕评协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陕评协应当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会员未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或拒绝缴纳会费的,由陕评协按照《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陕评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陕评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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