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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关于《理财产品会计核算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银行业协会
发文时间: 2020-8-20
实施时间: 2020-8-20
法规类型: 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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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落实资管新规及配套细则的要求,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行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与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分别开展了《理财产品会计核算指引》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的研究和编制工作。为保证两项指引编制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我们专门成立了“银行理财会计与估值”工作组,由商业银行财会部、资管部、托管部、理财子公司的行业精英及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专家学者组成。
  目前《理财产品会计核算指引(试行)》编制工作已全部完成,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中国银行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办公室邮箱:jicaibu@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11日。
  附件:《理财产品会计核算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中国银行业协会
  2020年8月20日


  理财产品会计核算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 制订依据 为规范理财产品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商业银行及理财子公司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理财业务运营管理的新规理财产品。本指引适用范围不包含《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规范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理财业务是指投资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三) 三单要求 理财管理人和理财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理财应当以理财产品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对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四) 会计原则 理财管理人和理财托管人进行理财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及可比。
  (五) 科目设置 理财管理人和理财托管人原则上应按本指引相关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对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
  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理财管理人和理财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明细科目。
  (六) 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理财产品净值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公允价值披露以及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等内容。
  (七) 会计档案 理财管理人与理财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管理理财产品核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档案。理财产品的会计档案的立卷、保管、调阅、销毁以及保管期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八) 会计核算管理要求 理财管理人和理财托管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审慎监管要求建立、健全会计制度,严格履行会计核算审批流程,切实提高理财产品会计信息质量。
  (九) 理财产品审计要求 理财产品应当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每年由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报送金融监管部门。第二章 会计政策
  (十) 会计主体假设 理财产品核算以单个理财产品为会计主体。理财产品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在理财产品独立的账务体系中。
  (十一) 持续经营假设 理财产品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原则上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十二) 会计分期假设 理财产品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理财产品首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相关年度的12月31日止,理财产品末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相关年度的1月1日起至理财产品终止日止。
  (十三) 货币计量假设 理财产品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作为计量尺度。理财产品可根据募集和兑付的币种确定记账本位币。如采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列示。
  (十四) 记账方法 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应根据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十五) 会计要素 理财产品独立账务体系中涉及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及利润。
  (十六) 资产定义 理财产品资产是指根据理财协议要求,由理财管理人管理、运用、处置理财募集资金而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债券及其他债权投资、股票及非上市股权投资及结构化主体投资等。
  (十七) 负债定义 理财产品负债是指由理财管理人管理、运用、处置理财募集资金而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管理人报酬、应付销售服务费、应付赎回款、应交税费等。
  (十八) 净资产定义 理财产品净资产是指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在理财产品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理财产品资产减去理财产品负债后的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实收理财资金、未分配利润等。
  (十九) 收入定义 理财产品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等。理财产品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受托人代收的款项。
  (二十) 费用定义 理财产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报酬、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利息支出等由理财产品承担的各项费用。
  (二十一) 利润定义 理财产品利润是指理财产品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理财产品利润应按理财协议的约定,分配给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
  (二十二) 理财产品净值计量 理财管理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净资产,在此基础上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列报理财产品的净值。
  (二十三) 利润分配 除特别规定外,理财产品利润应按理财产品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第三章 主要账务处理
  (一)债券投资
  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
  (1) 初始确认
  交易日,确认债券投资初始成本,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尚未收取的利息确认为应计利息,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面值
  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借/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
  贷:证券清算款
  交割日,资金清算时按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账务处理。
  借:证券清算款
  贷: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 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债券利息收入
  应计利息按票面利率计提,利息调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利息收入
  贷/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
  (3) 收到利息
  借: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4) 计提预期损失准备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减值准备
  预期损失转回时,做相反分录。
  (5) 终止确认
  交易日,包括卖出、行使回售权或提前赎回权的确认日,对于自然到期的,交易日和交割日为同一日。
  借:证券清算款
  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面值
  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
  贷/借:投资收益
  债券价差所使用的债券成本应当按会计准则所允许的方法计算。
  交割日
  借: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贷:证券清算款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投资
  (1) 初始确认
  交易日,确认债券投资初始成本,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尚未收取的利息确认为应计利息,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投资-面值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借/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
  贷:证券清算款
  交割日
  借:证券清算款
  贷: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 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
  应计利息按票面利率计提,利息调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利息收入
  贷/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
  (3) 收到利息
  借: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4) 估值
  债券估值增加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估值减少做相反分录。
  (5) 计提预期损失准备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其他综合收益-预期损失准备
  预期损失转回时,做相反分录。
  (6) 终止确认
  交易日
  借:证券清算款
  借/贷:其他综合收益
  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投资-面值
  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投资-利息调整
  贷/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借:投资收益
  交割日
  借: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贷:证券清算款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
  (1) 初始确认
  交易日,确认债券投资初始成本,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尚未收取的利息确认为应计利息。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成本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借:交易费用
  贷:证券清算款
  交割日
  借:证券清算款
  贷: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 确认投资收益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
  (3) 收到投资收益
  借: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4) 估值
  债券估值增加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估值减少做相反分录。
  (5) 终止确认
  交易日
  借:证券清算款
  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成本
  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借:投资收益
  交割日
  借: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贷:证券清算款
  (二)结构化主体投资
  当投资结构化主体不构成合并的,依据金融资产分类结果进行确认和计量。
  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结构化主体投资
  (1) 初始确认
  交易日,确认结构化主体投资初始成本,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结构化主体投资-本金
  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应计利息(如有)
  借/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利息调整
  贷:证券清算款
  交割日
  借:证券清算款
  贷: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 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
  应计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提,利息调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应计利息
  贷:利息收入
  贷/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利息调整
  (3) 收到利息
  借: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应计利息
  (4) 计提预期损失准备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减值准备
  预期损失转回时,做相反分录。
  (5) 终止确认
  交易日
  借:证券清算款
  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结构化主体投资-本金
  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应计利息
  贷/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利息调整
  贷/借:投资收益
  交割日
  借: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贷:证券清算款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
  (1) 初始确认
  交易日,确认结构化主体投资初始成本。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本金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应计利息 (如有)
  借:交易费用
  贷:证券清算款
  交割日
  借:证券清算款
  贷: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 计提投资收益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
  (3) 收到投资收益
  借: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应计利息
  (4) 估值
  结构化主体投资估值增加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估值减少做相反分录。
  (5) 终止确认
  交易日
  借:证券清算款
  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本金
  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应计利息
  贷/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借:投资收益
  交割日
  借: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贷:证券清算款
  (三)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以下账务处理适用于除浮动净值型以外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浮动净值型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核算请参考“(二) 结构化主体投资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
  1.  初始确认
  交易日,基金申购份额 (金额) 确认时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成本
  贷:证券清算款
  交割日
  借:证券清算款
  贷: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  计提红利
  借:应收红利
  贷:投资收益
  将红利收入结转为基金份额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成本
  贷:应收红利
  3.  终止确认
  交易日
  借:应收红利
  贷:投资收益
  借:证券清算款
  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成本
  贷:应收红利
  交割日
  借: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贷:证券清算款
  (四)权益工具投资
  以下账务处理不包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股票投资
  (1) 初始确认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股票投资-成本
  借:应收红利 (如包含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交易费用
  贷:证券清算款
  (2) 估值
  股票估值增加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股票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估值减少做相反分录。
  (3) 确认现金股利收入
  借:应收红利
  贷:投资收益
  (4) 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红利
  (5) 终止确认
  借:证券清算款/银行存款
  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股票投资-成本
  贷/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股票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借:投资收益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上市股权投资的核算请参照“(四) 权益工具投资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股票投资”。
  (五)衍生金融工具投资
  以下账务处理不包括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中规定的套期工具。
  1.  初始确认,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名义本金进行备查登记。
  2.  估值
  按照估值日的公允价值,确认衍生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
  当为非汇率类衍生金融工具时:
  借/贷:衍生金融工具
  贷/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当为汇率类衍生金融工具时:
  借/贷:衍生金融工具
  贷/借:汇兑损益
  3.  终止确认:到期交割日 (或按约定提前到期日),先冲回上日估值,终止确认衍生金融资产/负债。
  借/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非汇率类衍生金融工具) /汇兑损益 (汇率类衍生金融工具)
  贷/借:衍生金融工具
  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差额交割确认损益:
  借/贷:投资收益/汇兑损益
  贷/借: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若汇率类衍生金融工具存在头寸交割情况请参照“(六) 外汇买卖业务”进行核算。
  (六)外汇买卖业务
  1.  即期外汇买卖业务
  借:银行存款-即期买入币种本金
  贷:外汇买卖-即期买入币种本金
  借:外汇买卖-即期卖出币种本金
  贷:银行存款-即期卖出币种本金
  2.  外汇买卖业务损益确认
  借/贷:外汇买卖
  贷/借:汇兑损益
  3.  远端未交割外汇买卖业务
  远端未交割外汇买卖交易形成的汇率类衍生金融工具的核算,请参照“(五) 衍生金融工具投资”。
  4.  远端交割日头寸交割
  借:银行存款-远期买入币种本金
  贷:外汇买卖-远期买入币种本金
  借:外汇买卖-远期卖出币种本金
  贷:银行存款-远期卖出币种本金
  (七)同业往来业务
  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 初始确认
  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成本
  贷: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 计提利息收入
  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
  贷:利息收入
  (3) 收到利息
  借: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
  (4) 计提预期损失准备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预期损失转回时,做相反分录。
  (5) 终止确认
  借: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成本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
  2.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 初始确认
  借:结算备付款等科目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成本
  (2) 计提利息支出
  借:利息支出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计利息
  (3) 支付利息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计利息
  贷: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4) 终止确认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成本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计利息
  贷: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八)债券借贷业务
  1.  借出债券业务
  借出债券,原债券投资的核算不变,账务处理继续按照“(一) 债券投资业务”执行,借出的账务处理如下
  (1) 初始确认:借出债券时进行备查登记。
  (2) 计提借出债券收入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借出债券收入
  贷:投资收益
  (3) 收到借出债券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借出债券收入
  (4) 终止确认:到期收回借出债券时,进行备查登记。
  2.  借入债券业务
  (1) 初始确认:借入债券时,进行备查登记。
  (2) 计提借入债券支出
  借:投资收益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借入债券支出
  (3) 支付借入债券支出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借入债券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4) 收到登记公司支付的借入债券利息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借入债券支出
  (5) 将收到借入债券利息划付给借出债券方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借入债券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6) 到期归还借入债券,进行备查登记。
  (九)金融资产减值
  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预期损失准备的计提
  (1) 计提损失准备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银行存款-减值准备/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减值准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减值准备等
  (2) 损失准备发生变动
  借/贷:银行存款-减值准备/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减值准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减值准备等
  贷/借:信用减值损失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不含非交易性权益工具)预期损失准备的计提
  (1) 计提损失准备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其他综合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投资减值准备等
  (2) 损失准备发生变动
  借/贷:其他综合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投资减值准备等
  贷/借:信用减值损失
  (十)理财主体其他会计核算
  1.  理财资金账务处理
  (1) 客户认购理财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理财资金
  (2) 客户申购理财
  借:应收申购款
  贷:实收理财资金
  贷/借:损益平准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申购款
  (3) 理财收益结转份额 (红利再投)
  借:应付利润
  贷:实收理财资金
  贷:损益平准金
  (4) 客户赎回理财
  借:实收理财资金
  借/贷:损益平准金
  贷:应付赎回款
  贷:应付赎回费
  贷:其他收入
  赎回资金划付
  借:应付赎回款
  借:应付赎回费
  贷:银行存款
  (5) 结转利润
  ①  结转支出至本期利润
  借:本期利润
  贷:所有支出科目
  ②  结转收入至本期利润
  借:所有收入科目
  贷:本期利润
  ③  结转本期利润至未分配利润
  借/贷:本期利润
  贷/借:利润分配
  (6) 分配利润
  ①  分配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
  贷:应付利润
  ②  支付利润时
  借:应付利润
  贷:银行存款
  ③  红利再投涉及到利润分配核算如上。
  2.  费用核算
  (1) 管理人报酬核算
  ①  管理费计提
  借:管理人报酬
  贷:应付管理人报酬
  ②  管理费支付
  借:应付管理人报酬
  贷:银行存款
  (2) 托管费核算
  ①  托管费计提
  借:托管费
  贷:应付托管费
  ②  托管费支付
  借:应付托管费
  贷:银行存款
  (3) 销售服务费核算
  ①  销售服务费计提
  借:销售服务费
  贷:应付销售服务费
  ②  销售服务费支付
  借:应付销售服务费
  贷:银行存款
  (4) 其他费用核算
  ①  其他费用计提
  借:交易费用/投资顾问费/其他费用等
  贷:应付交易费用/应付投资顾问费/其他应付款等
  ②  其他费用支付
  借:应付交易费用/应付投资顾问费/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3.  增值税核算
  为准确核算理财产品净资产,应在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同时预估应交增值税及其附加,待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将预估税金结转至应交增值税及其附加相关科目。尽管资产估值损益暂时不构成应税收入,但其会随未来资产的终止确认而转化为投资损益,形成应税收入,因此需进行增值税预估处理。
  (1) 资产持有期间利息收益的增值税处理
  对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益(如应税利息收入),若相关损益在纳税义务产生前计提,则在计提损益时预估增值税。
  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金-预估应交增值税
  结息时将预估应交增值税结转至应交增值税科目。
  (2) 估值变动的增值税处理
  对资产持有期间的估值变动部分预估增值税。
  借/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综合收益
  贷/借:应交税金-预估应交增值税
  (3) 投资损益的增值税处理
  资产终止确认,估值变动转化为投资损益时,冲销上述预估增值税账务。对于投资损益产生的金融商品转让价差,计提应交增值税。
  借/贷:投资收益
  贷/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4) 增值税附加处理
  根据确认的预估增值税和应交增值税计提增值税附加。
  借/贷:税金及附加
  贷/借:应交税金-预估应交增值税附加/应交增值税附加
  理财产品会计核算指引
  附录二 主要科目说明
  (一)1002 银行存款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包括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定期存款等及相关应计利息和减值准备。
  2. 本科目为一级科目,可下设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二级科目,分别按“成本”、“应计利息”和“减值准备”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1021 结算备付金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为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而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款项及相关应计利息和减值准备。
  2. 本科目为一级科目,可按不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明细核算,分别按“成本”、“应计利息”和“减值准备”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尚未用于结算的款项。
  (三)1031 存出保证金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包括日常存出保证金、远期存出保证金、权证存出保证金等及相关应计利息和减值准备。
  2. 本科目为一级科目,可按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或交易场所进行明细核算,分别按“成本”、“应计利息”和“减值准备”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
  (四)130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股票投资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投资的实际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
  2. 本科目一级科目,可按股票的种类,分别按“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理财产品持有的股票投资的公允价值。
  (五)130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股票投资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投资的实际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
  2. 本科目一级科目,可按股票的种类,分别按“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理财产品持有的股票投资的公允价值。
  (六)130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上市股权投资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非上市股权的实际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
  2. 本科目一级科目,可按股权的种类,分别按“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理财产品持有的非上市股权的公允价值。
  (七)1304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上市股权投资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非上市股权的实际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
  2. 本科目一级科目,可按股权的种类,分别按“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理财产品持有的非上市股权的公允价值。
  (八)1305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债券投资 (如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 的投资成本、应计利息和公允价值变动。
  2. 本科目可按债券投资的品种,分别按“成本”“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各项债券的公允价值。
  (九)1306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投资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债券投资的面值、折溢价、应计利息和公允价值变动情况。
  2. 本科目可按债券投资的品种,分别按“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各项债券的公允价值。
  (十)1307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可以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债券投资的面值、折溢价、应计利息和减值准备等情况。
  2. 本科目可按债券投资的品种,分别按“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减值准备”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各项债券的账面价值。
  (十一)1308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其他债权投资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其他债权投资的本金、应计利息和公允价值变动情况。非标准化债权投资中,不属于结构化主体投资的,在1108-1110科目核算。
  2. 本科目可按其他债权投资的品种,分别按“本金”“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各项其他债权的公允价值。
  (十二)1309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其他债权投资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其他债权投资的本金、应计利息和公允价值变动情况。
  2. 本科目可按其他债权投资的品种,分别按“本金”“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各项其他债权的公允价值。
  (十三)1310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债权投资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可以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其他债权投资的本金、折溢价、应计利息和减值准备等情况。
  2. 本科目可按其他债权投资的品种,分别按“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减值准备”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各项其他债权的账面价值。
  (十四)131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结构化主体投资的本金和公允价值变动情况。结构化主体投资包括对信托、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的投资,其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在债券投资相关科目反映。
  2. 本科目可按结构化主体投资的品种,分别按“本金”“公允价值变动”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各项结构化主体的公允价值。
  (十五)131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结构化主体投资的本金和公允价值变动情况。
  2. 本科目可按结构化主体投资的品种,分别按“本金”“公允价值变动”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各项结构化主体的公允价值。
  (十六)1313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结构化主体投资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可以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结构化主体投资的本金、折溢价、应计利息和减值准备等情况。
  2. 本科目可按结构化主体投资的品种,分别按“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减值准备”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各项结构化主体的账面价值。
  (十七)1314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其他投资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其他投资的本金和公允价值变动情况。
  2. 本科目可按其他投资的品种,分别按“本金”“公允价值变动”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各项其他投资的公允价值。
  (十八)1315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其他投资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其他投资的本金、应计利息和公允价值变动情况。
  2. 本科目可按其他投资的品种,分别按“本金”“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各项其他投资的公允价值。
  (十九)1316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投资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可以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其他投资的本金、折溢价、应计利息和减值准备等情况。
  2. 本科目可按其他投资的品种,分别按“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减值准备”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各项其他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十)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按照返售协议约定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应计利息和减值准备。
  2. 本科目可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分别按交易场所、“质押式”和“买断式”,并设置“成本”“应计利息”“减值准备”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融出资金的账面价值。
  (二十一) 1131 应收红利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因股票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等而应收取的红利。
  2. 本科目可按被投资单位或红利代付机构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取的红利。
  (二十二) 1132 应收其他投资收入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投资应收取的其他投资收入。
  2. 本科目可按投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各项其他投资收入。
  (二十三) 1133 应收申购款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应向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和个人收取的申购款项 (不含申购费)。
  2. 本科目可按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有效申购款。
  (二十四) 1221其他应收款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除除上述应收款项之外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
  2. 本科目可按其他应收款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二十五) 2001 同业借款
  1. 本科目用于核算理财产品借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同业借款及相关应计利息。
  2. 本科目可按借款种类、贷款人,分别按“成本”和“应计利息”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同业借款。
  (二十六) 210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理财产品承担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理财产品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都在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衍生金融负债不在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
  2. 本科目可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将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类别,分别按“本金”“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理财产品承担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二十七) 211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理财产品按照回购协议所融入的资金及相关应计利息。
  2. 本科目可按卖出回购证券的类别,分别按“质押式”和“买断式”,并设置“成本”“应计利息”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卖出尚未回购的金融资产款。
  (二十八) 2202 应付赎回款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中载明的相关事项计算的,应付投资人的赎回款。
  2. 本科目可按办理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或申请赎回业务的投资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赎回款。
  (二十九) 2203 应付赎回费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中载明的相关事项计算的,应付给办理赎回业务的机构的赎回费。
  2. 本科目可按办理赎回业务的机构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 应付赎回费的账务处理,可以比照应付赎回款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
  4.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产品赎回费用。
  (三十)2204 应付管理人报酬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载明的相关事项计提的,应付给产品管理人的报酬。
  2. 本科目可按管理人报酬的类别 (如固定费率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 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
  (三十一) 2205 应付托管费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按理财产品说明书中载明的相关事项计提的,应支付给托管人的托管费。
  2.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十二) 2206应付投资顾问费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理财产品应向第三方投资顾问支付的投资顾问费情况。
  2. 本科目可按投资顾问费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第三方的投资顾问费。
  (三十三) 2207 应付销售服务费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载明的相关事项计提的,应付销售机构佣金和服务费。
  2.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三十四) 2208 应付交易费用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因证券交易而应支付给中介机构的交易费用和结算费。
  2. 本科目可按中介机构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中介机构的交易费用。
  (三十五) 2221 应交税金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理财产品在投资过程中取得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等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其他附加等各项税费情况。
  2. 本科目可按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缴纳的各项税费情况。
  (三十六) 2210 应付利润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载明的相关事项计算的,应付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利润。
  2.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利润。
  (三十七) 2241 其他应付款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除上述应付款项之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款。
  2. 本科目可按其他应付款项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相关款项。
  (三十八) 3001 证券清算款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因买卖证券、回购证券、申购新股、配售股票等业务而发生的,应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资金清算的款项。
  2. 本科目可按不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证券清算款,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方的“应收证券清算款”项目反映;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证券清算款,在资产负债表负债方的“应付证券清算款”项目反映。
  (三十九) 3002 外汇买卖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发生的不同币种之间买卖资金的情况。
  2. 本科目期末轧差后,应无余额。
  (四十)3101 衍生金融工具
  1. 本科目用于核算理财产品取得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2. 本科目可按衍生金融工具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到期的衍生金融资产。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到期的衍生金融负债。
  (四十一) 4001 实收理财资金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对外发行的理财产品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
  2. 实收理财资金的核算原则:
  (1) 封闭式产品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产品单位总数不变。成立时,实收理财资金按实际收到的产品单位发行总额入账。
  (2) 开放式产品的单位总额不固定,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成立时,实收理财资金按实际收到的产品单位发行总额入账;成立后,实收理财资金应于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中载明的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
  (3) 管理人应于收到投资人申购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日,按照产品中包含的本金和收益占产品净值的比例,将确认有效的申购款项分割为两部分,分别确认为实收理财资金、损益平准金。
  (4) 管理人应于收到投资人赎回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日,按照产品中包含的本金和收益占理财产品净值的比例,将确认有效的赎回款项分割为两部分,分别确认为实收理财资金、损益平准金的减少。
  3.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理财产品的单位总额。
  (四十二) 4011 损益平准金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非利润转化而形成的损益平准项目,如申购、转换转入、赎回、转换转出款中所含的未分配利润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本科目可按损益平准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分别按“已实现”和“未实现”进行明细核算。
  3. 期末,应将本科目已实现和未实现余额分别转入“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相应明细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十三) 4012 其他综合收益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利得和损失情况。
  2. 本科目可分别按计入相关科目的不同投资设置明细。
  3.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积存的综合收益。
  (四十四) 4103 本期利润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期的理财资金净收益 (或理财资金净亏损)。
  2. 本科目可分别按“已实现”和“未实现”进行明细核算。
  3. 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金额转入本科目相应明细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的净亏损。
  4. 期末,将本科目相应的明细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对应的“已实现”和“未实现”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十五) 4104 利润分配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按规定分配给产品持有人的净收益以及历年分配后 (或填补亏损后) 的结存余额。
  2. 本科目可分别按“应付利润”和“未分配利润”进行明细核算,未分配利润还可分别按“已实现”和“未实现”进行核算。
  3.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积存的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反映未填补亏损。
  (四十六) 6011 利息收入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
  2. 本科目可分别按银行存款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 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十七)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2. 本科目可按资产、负债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十八) 6111 投资收益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买卖股票、债券、结构化主体投资、基金等实现的差价收益,股票、基金投资等获得的股利收益,以及衍生工具投资产生的相关损益,如卖出或放弃权证、权证行权等实现的损益。
  2. 本科目可根据收益资产来源,按股票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结构化主体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股利收益等进行明细核算。
  3.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十九) 6061 汇兑损益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发生外币业务时,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折合为记账本位币的差额以及外汇类衍生金融工具的已实现及未实现损益。
  2. 本科目可按不同币种分别设立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 本科目余额借、贷轧差反映,期末全部转入“本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十)6117 其他收入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
  2. 本科目可按其他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十一) 6101 管理人报酬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按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计算的管理人报酬。
  2. 本科目可分别按“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进行明细核算。
  3.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十二) 6102 托管费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按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计提的托管费。
  2. 托管费的核算原则:
  托管费应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计算,并按计提的金额入账。
  3.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十三) 6103投资顾问费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理财产品向第三方投资顾问支付的投资顾问费情况。
  2. 本科目可按投资顾问费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3.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十四) 6104 销售服务费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按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2. 销售服务费的核算原则:
  销售服务费应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计算,并按计提的金额入账。
  3.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十五) 6105 交易费用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进行股票、债券、基金、权证等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取得或处置某项资产或承担某项负债的新增外部成本,包括支付给交易代理机构的规费、佣金、代征的税金及其他必要的可以正确估算的支出。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本科目。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负债交易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应作为取得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2.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十六) 6403 税金及附加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理财产品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其他附加等相关税费情况。
  2. 本科目可按相关税费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3.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十七) 6411 利息支出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支出。
  2. 本科目可按利息支出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十八) 6701 信用减值损失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
  2. 本科目可按投资品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3.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十九) 6801 其他费用
  1.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产品运作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
  2. 本科目可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六十)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本科目用于核算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本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在本科目中核算。
  2. 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的事项,应当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实际数;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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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会计核算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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