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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会[2020]426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20-8-7
实施时间: 2020-8-7
法规类型: 权证及衍生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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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加强产品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制定了《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以下简称《产品指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以下简称《方案指南》)要求设立且存续的现金管理产品,应当遵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规定,对标货币市场基金进行规范,并按照《产品指引》要求进行管理。
  二、《产品指引》施行前设立的,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基金份额计入客户资金账户可用资金的货币市场基金,应当在《产品指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符合《产品指引》要求,但第四条、第十条至第十三条除外。
  三、自《产品指引》施行之日起,前述现金管理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的新增投资,应当按照《产品指引》执行。
  四、《产品指引》施行之日起,现金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金,未达到《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的,应当使用按照《方案指南》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予以补足;仍有不足的,管理人应当提高一般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或一次性补足,并在《产品指引》施行之日起4个月内达到要求。
  五、前述现金管理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报送运作数据。数据报送要求按照《现金管理产品数据接口规范》执行,另行发布。
  六、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于2012年9月1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的通知》(深证会〔2012〕12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8月7日

相关附件:
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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