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资考核[2020]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0-5-29
实施时间: 2020-1-1
法规类型: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63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309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
  2020年5月29日
  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总监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三条  基本年薪是指财务总监的年度基本收入,为上年度省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6倍。
  第四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财务总监年度履职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绩效年薪=(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均绩效年薪×40%+任职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40%)×年度履职考核系数。
  第五条  年度履职考核系数根据财务总监年度履职考核结果,按以下方法确定。
  履职考核结果为“好”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为1;
  履职考核结果为“较好”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0.9+0.1×(年度履职考核得分-履职考核结果“较好”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好”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较好”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9(含)至1;
  履职考核结果为“一般”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0.8+0.1×(年度履职考核得分-履职考核结果“一般”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较好”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一般”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8(含)至0.9;
  履职考核结果为“差”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为0。
  第六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财务总监任期履职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任期履职考核结果为“差”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履职考核结果为“一般”及以上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财务总监任期内平均年薪总水平×70%+财务总监本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30%)×30%×任期履职考核系数。
  第七条  任期履职考核系数根据财务总监任期履职考核结果确定,计算方法如下。
  任期履职考核系数=(任期履职考核得分-任期履职考核结果“一般”起点分数)/(100-任期履职考核结果“一般”起点分数)
  第八条  省国资委核定财务总监的薪酬。财务总监薪酬水平原则上不高于任职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财务总监薪酬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列支。
  第九条  省国资委委托有关企业(以下简称受委托企业)负责财务总监薪酬发放、办理社会保险、企业年金缴存及退(病)休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  基本年薪由省国资委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核定前暂按上年度基本年薪标准发放,核定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绩效年薪核定前,暂按一定数额每月预发放。省国资委核定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按5︰5的比例在下一任期前两个年度兑现。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按照受委托企业职工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受委托企业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五条  受委托企业为财务总监建立企业年金,具体缴存比例等按照省国资委审定的年金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公务交通补贴由任职企业参照本企业副职负责人标准发放,通信费用由任职企业参照本企业负责人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由任职企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差旅等其他业务支出,由任职企业参照本企业副职负责人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及货币化补贴均为税前收入,由受委托企业或任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除按照省国资委的规定领取薪酬及享受福利保障以外,不得在任职企业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者福利。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国资委有关制度,应当追究责任的,依据相关规定扣减薪酬。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鲁国资考核〔2016〕3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 鲁国资办[2020] 2020/12/3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 穗国税转[2009] 2009/5/12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认定有 沪财会[2000]23 2000/4/12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绍市财办[2009] 2009/9/8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 沪财会[1999]21 1999/11/29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 嘉财办[2011]28 2011/6/29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市财政局委派财务总监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沪财会[2000]67 2000/10/24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派 嘉财建[2007]56 2007/7/31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 绍市财办[2010] 2010/12/6